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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贞女索赔贞操权 律师称自愿同居不能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8月11日 四川青年报

  17岁的打工妹兰某在检察长接待日里,将一份索要“贞操费”的申诉书递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手中,称自己被公司老板诱骗失身,请求检察长帮自己索回贞操损失费15万元。而律师认为其不能通过“贞操权”索赔。

  据兰某告诉记者:去年11月,她应聘到成都某汽车美容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老板蔡某对她很好,时常送些首饰、衣物给她。

  可是在后来的日子里,老板对她提出非分要求,她坚决地拒绝了。在去年冬天的一个深夜里,老板以“查职工宿舍为由”进了她的寝室,他告诉兰某,他如何如何爱她,并一再承诺他一定会娶她为妻……当晚,年仅16岁的兰某与40多岁的蔡某同居了。

  在今年6月中旬的一天,兰却发现蔡不仅拥有她一人,还同另外一个女人有染。悲愤之余的兰某认为:蔡的行为对自己的贞操实施了侵犯。昨日,她在检察长接待日提出了索赔15万元的贞操费要求。

  就兰某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这笔贞操费,记者于昨日晚上7时,采访了成都市四方达律师事务所朱宁律师。

  朱律师告诉记者:贞操权是日前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精神赔偿细则中正式提出的,指妇女的性权利遭到不法侵犯后,而为受害者索赔经济赔偿的一种权利,如对妇女强奸、施暴等行为后,受害妇女得到的一种赔偿权利。对强奸犯等提出的不仅是刑事制裁,也附带了一定的民事制裁。

  而兰某却不能通过“贞操权”来获得赔偿。她的这种侵害不是不法侵害。到目前为止,她与蔡某只是一种非法同居行为,而在同居过程中,兰某对自己的贞操权是放权了的,属自愿行为。虽然这存在一定的受骗性,但她自己也有过错。她不能以贞操权受害提出赔偿。(本报记者朱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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