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就业将有持证中介 合格者将获得资格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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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4/10 14:20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 记者4月9日了解到,根据《北京市实施〈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暂行办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每年3月份和8月份集中受理本市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的申请,但2003年首次受理审批时间定于4月7日至4月30日。申请人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办理。 据介绍,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 据介绍,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申请人申请设立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有不少于5名的工作人员,其中应当具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备用金不低于150万元;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机构、人员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记者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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