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留学真实条件 一中介公司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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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11/24 11:28 解放日报 | |
因隐瞒部分入学条件,华申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和华申中外文化交流服务有限公司被诉至法院。昨天,长宁区法院一审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潘某和平某中介费、交通费等各2万余元。 2002年7月,潘某和平某在“华申教育交流”公司举办的留学咨询会上获悉:在马来西亚百育灵学院攻读护士专业,留学费用低,且不需雅思或托福等英语成绩。两人随后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将入学条件的真实情况告知原告,主观上有过错,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实习生叶华 记者陆一波) (编辑:飞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