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大陆留美学生以EB-5投资移民和EB-2NIW(职业移民第二优先国家利益豁免)方式申请绿卡的人数迅速增长。
1、留学生申请EB-5投资移民的规划及证据准备。
律师所在的事务所已经获得批准的留学生投资移民申请中,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
a、已经在美国就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生。
这些留学生多持有F-1身份在美国大专院校就读硕士或者博士学位,为了提高自身在美国劳动市场的竞争能力,在读期间,通过EB-5投资移民申请绿卡。这类申请人是以自己为主的申请人,并在获得移民局批准后,在美国申请调整身份,递交I-485申请。
b、正在美国就读学士学位、高中或者初中的留学生。
这些留学生很多都不满21岁,是和他们的家长赶在21岁生日之前递交申请的。这类留学生的申请以他们的家长作为主要申请人,而他们自己作为家庭成员。这类申请人虽然也持有F-1或者J-1身份在美国合法停留和读书,但是由于家长为主申请人并且在中国大陆,所以大多数都需要回到大陆与主申请人一起到美国驻广州领事馆参加移民签证面谈。
如果留学生曾经持有J-1身份,则需要提前做出绿卡申请规划,因为中国大陆签发的J-1签证,绝大多数都有“两年回国服务期”的限制。如果有此限制,留学生除非满足以下两种条件之一,否则不能申请美国绿卡。其一、满足回中国服务的两年期限。其二、申请豁免两年回国服务期。虽然法律也给予其他几种选择,但是由于其他选择所要求的条件甚繁复艰难,所以很少成功。
申请豁免J-1两年回国服务期的程序是简明顺畅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参加某些特殊教育项目的J-1持有人不可以申请豁免。比如一些参加中美双方教育的1-2-1 等项目的学生。所以,在规划EB-5投资移民时,需要特别注意自家孩子来美留学的签证是哪一类别。比较简单的是以F-1的身份来美国读书。而如果孩子已经拿了J-1在美国读书,则需先搞清是否可以及如何申请两年回国服务期豁免之后,再行开启EB-5投资移民申请。
所持J-1签证是否附带两年回国服务期可以从护照签证页上查出。这项写在签证页Visa Page上。在签证持有人的照片右边,名字、护照号和持有人性别下,有一栏为 “Annotation”之下,如果注明: “Bearer Is Subject to Section 212(E) Two Year Rule Does Apply”,那么这位J-1持有人是附带两年回国服务期的要求的。如果该项下写明: “Bearer Is Not Subject to Section 212 (E)Two Year Rule Does Not Apply”,那么这位J-1持有人则没有两年回国服务期的要求,不需要申请豁免就可以直接办绿卡。如果该项下面什么都没写,对于中国大陆的J-1持有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则等同于有两年回国服务期的要求。
c、家长希望孩子在某一时间到美国读书。
许多家长希望安排孩子在特定时间到美国读中学或大学。由于中国家长对美国的教育制度了解愈发深入,所以想孩子以绿卡身份在美国读书,以便有更好的机会进入一流正式教育机构,并且和美国学生以平等的身份和观念接受教育。因此,在孩子到美国就读之前开始申请EB-5投资移民。
以上EB-5申请人,除第一类已经成年并作为主申请人的学生外,第二类与第三类的学生可以跟随父母双方一起申请EB-5投资移民,也可以跟随父亲或者母亲一方申请EB-5投资移民。
d、单亲EB-5投资移民
单亲投资移民其实不是一种投资人类别,而是一种投资移民规划的不同形式。
律师最近办理了一些投资移民,孩子只跟母亲一方一起申请EB-5投资移民。父亲由于中国公司业务和税务等方面的考录,不参加配偶和孩子的EB-5投资移民申请。这种部分家庭成员投资移民申请都非常顺利的获得批准。美国移民法还规定,移民倾向“不传染”。 这是说,如果将来父亲申请B1/B2 的签证到美国旅游或者公务,美国签证官也不应该以他的配偶和孩子都持有美国绿卡而以“移民倾向” 的原因拒绝给父亲B1/B2签证。因为母亲和孩子的移民倾向不传染给父亲。
以上EB-5投资移民申请人的证据准备有以下几个要点需要注意:EB-5投资移民分为“一般投资移民项目”和“试行投资移民项目”。 “试行投资移民项目”就是目前广为人知的“EB-5区域中心投资移民项目。”而“一般投资移民项目”指投资人自行在美国设立公司,经营管理,并创造10个或者10以上全职就业机会。
2、留学生申请EB-2NIW 国家利益豁免证据准备。
为广大留学生更为广泛采用的绿卡申请方式之一是通过自我申请 EB-2NIW。这个类别对于申请人的证据要求,主要包括有硕士或者硕士以上的学位,如果没有硕士学位,则要有至少10年的工作经验,而且证明申请人的业绩比该专业领域一般工作人员要突出,同时要求申请人的工作对美国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性并且有全国性影响。
如何证明申请人的工作和业绩对美国国家利益有重要性并且有全国性影响呢?目前为移民局所重视和为众多申请人运用的证据之一是独立引用文。从法律意义上说,移民局没有提出一个数字标准。比较最近AAO和网上报出的,有120至150 引用文申请EB-1A也被RFE或者否决的案例,移民局显然对NIW申请人的要求平和许多。(摘自:美国《侨报》;文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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