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呈低龄化 中介机构不得进中小学推介

2014年02月08日13:38  半岛网-城市信报    

  近两年,出国留学[微博]热温度越来越高,而且也逐渐呈现出低龄化的特点。2月7日,记者了解到,省教育厅和山东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山东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指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同时留学中介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形式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未经学校同意也不得到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类似活动。 

  按照办法要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根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须取得省教育厅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该认定书的机构称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机构)。未经资格认定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在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当中,对于留学中介机构的运营与管理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留学中介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其中,留学中介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形式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未经学校同意也不得到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类似活动。 

  同时,留学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不得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留学中介机构在山东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留学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与留学者签订委托合同。 

  新设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1年。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格认定书》。5年有效期内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期限届满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资格认定书》。 

  按照规定,暂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申请。为未取得《资格认定书》,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记者:孙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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