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2017年第一欺诈案溯源

2017年02月14日 07:30 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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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元臣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国际合伙人欧建刚这两天经常接到中国国内打来的求助电话,每次打电话来的人都是“十万火急”。这些人为了获得绿卡,投资了旧金山区域中心(SFRC)的项目。而现在该中心却涉嫌投资欺诈。

  “每个打电话给我的人都很着急,恨不得立刻飞到美国。我首先劝他们的是,建立投资人委员会,先建立自己的维权组织。”欧建刚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旧金山区域中心项目

  旧金山区域中心项目在国内可算是闻名遐迩。这个项目曾在中国开设多家富丽堂皇的门店,甚至组织投资者到美国考察兼游玩。至今,记者仍能搜到不少投资者的“游记”。

  “我们顺利出关,旧金山区域中心的工作人员早已在机场大厅等候,直接去吃了一顿龙虾大餐,入住宾馆休息。” 一位投资者曾经兴奋地写道。

  然而,该中心今年一月中旬遭到美国证监会(SEC)起诉,这也是美国投资移民界的新年第一炮。根据起诉书,旧金山区域中心及其老板托马斯·亨德森(Thomas M。 Henderson)缺乏对证券法规的基本尊重,资金挪用严重。该起欺诈案可能让200多名投资人的绿卡成泡影,并血本无归。

托马斯·亨德森托马斯·亨德森

  Thomas M。 Henderson被证监会起诉,源自于几年前与其前合伙人Allan Young非和平分手。2015年7月起,Allan开始起诉Thomas挪用资金,侵害自身利益。一直到2016年上半年,法院已经指定了接管人,接管相关企业的权益,并且认定Thomas挪用了资金,并同时发函给移民局和SEC,披露了法庭的调查结果以及挪用资金的情况。

  随着Allan 起诉Thomas案件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更多的信息逐步被披露出来。从 2010起,Thomas通过旧金山区域中心,从大约215个EB-5投资者处,募集了大约1.15亿美元,其中包括大约1.07亿美元投资款和890万美元发行费。

  1.07亿美元投资款中,Thomas将至少960万美元本该投入EB-5项目中的资金转入自己腰包。其中34.6万美元用作个人房产,380万美元开了两家餐馆,510万美元用作其他业务,39.4万美元支付个人开支。

  此外,为了拉到足够的EB-5投资人,旧金山区域中心开设直属机构面对投资者直接销售。为此,Thomas共支付了1660万美元给海外营销机构,远超过其收到的890万美元发行费。也就是说,多达750万美元的投资款被挪做营销费用。

  大量的投资款被个人挥霍和花在营销上,原本应该投资的项目就缺少足够的资金继续运作。为此,Thomas只得拆东墙补西墙,将投资款旧金山区域中心涉及的7个EB-5项目之间调动,以保持各个项目看上去运作正常。但是这样做影响了EB-5投资者满足绿卡的条件。

  消费者维权困境

  由于旧金山区域中心涉及7个项目,每个项目中投资者的移民申请状态不一,维权诉讼复杂。其中开始最早的一期和二期,EB-5投资者已经获得为期2年的临时绿卡,三期有部分投资者也已登陆,而其他项目投资者才刚刚开始。最早的一期的投资人已经拿到临时绿卡满2年,递交了I-829申请永久绿卡。

  欧建刚说:“在不同移民阶段的投资者,会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就本人过去半年多了解而言,Allan和Thomas之间的诉讼,很多投资者早已知晓,并且已经通过法庭文件了解到Thomas挪用项目款,但是一直未采取自救的维权行动,就在于为了维护自己的绿卡申请状态。毕竟捂着盖子不招来SEC事情不闹大,还有可能保住绿卡。这也是EB-5案件相比普通投资欺诈案件的复杂之处。”

  EB-5投资移民兼具移民和投资人双重身份,在美国有移民局和证监会同时监管。移民局负责监管移民法相关的项目,例如投资资金的来源、投资人的背景,以及所投资的项目是否产生足够的工作岗位。而证监会则负责监管区域中心是否在金融上符合法规,保障了投资人的资产。

  可是,移民和投资人双重身份的利益之间往往有冲突。EB-5投资移民维权的一大困难就是维护了投资人的权益,就不能满足移民法的要求。在项目完成前,投资移民递交的I-829申请永久绿卡都不会被处理,处于搁置状态。这种情况下,虽然临时绿卡继续有效,但是一旦维护投资人的权益,很有可能移民局就会发现区域中心不符合条件,投资移民的绿卡很有可能就会被收回。投资移民往往需要在资金和绿卡之间两选一。

  当然,旧金山区域中心的案件已经被证监会接手,律师们表明,一般来讲,如果投资项目被证明涉嫌欺诈,首先绿卡就没有任何机会了。下一步要看的是投资款能否拿回。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最佳结果是法院将授予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动议和命令。被告人有责任,共同或个别地,对滥用的投资基金进行归还,这包括滥用资金带来的利润以及预判利息的损失。最终判决后,被告应通过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支付来履行此义务。”张哲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谷欧文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欧建刚则说,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必须马上联合起来,建立维权委员会。另外,SEC可要求法官任命一名接管人。委任接管人是追讨及保护被告人就欺诈而取得的资金及其他资产,并在判定责任时将这些资产分发予受害的投资者。但要注意的是,接管人的工作是收费的,这个费用要投资人来出。

  “所以,投资人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接管人是怎么花钱的,不要本以为投资款追回了一大笔,但最后拿到手里却几乎没有。有可能会被接管人进行各种调查、分配资产时用掉了。”欧建刚说。

  投资移民欺诈层出不穷

  美国移民局估计,自2012年以来,投资移民项目至少有87亿美元投资在美国经济,并创造了35150份工作。该计划每年最多发放10000张绿卡,90%的申请来自中国。

  然而,自从推出移民中心项目后,欺诈案不断。之前轰动一时的“芝加哥会议中心”项目中,美国商人塞思涉嫌布下投资移民骗局,受害人多达294名,其中有250人来自中国,涉案金额包括1.45亿美元的投资费用和1100万美元管理费用。幸好芝加哥会展中心项目在启动前就被美国证监会取缔,所有本金经过法院冻结保全后都能归还,申请人只损失律师费和4万美元的基金发行费,这是比较幸运的结局。

  而加利福尼亚州埃尔蒙特市(El Monte,CA)的区域中心因为市府委托的管理人贪污诈骗被捕,中心资格被取消,已经拿到临时绿卡的投资人只能打道回府,投资也很难收回。

  参与洛杉矶美国生活发展项目(American Life Development)的部分投资人,在申请转换永久绿卡的申请因为区域中心材料造假没能通过——参与该项目的投资人有些之前已经批准拿到永久绿卡的,也要收回被吊销。美国移民局的通知称,移民局无法相信申请材料上间接创造就业岗位的数目。

  美国证监会执法部的数据显示,2013年2月至2015年12月,该委员会提起19桩涉及EB-5项目的诉讼,其中将近一半涉及欺诈指控。

  法律结构缺乏监督

  这几年,投资移民在中国如火如荼。这里有双方的需求。欧建刚分析称,如果一个公司希望通过上市集资进行扩张,无论是在中国还是美国,都需要进行财务审核、详细写明自己公司的情况,准备路演、招股书等,道道关口都非常严格,没有一年半载几乎办不下来。相较而言,投资移民的项目招募资金就太简单了。

  “开设项目后,只要到中国去宣传,这是投资移民的机会,很多投资人不做任何财务审查或对公司管理人进行背景调查,就付钱了。许多中国投资者还把这当做是一个移民机会,而不是一个投资、参股的机会。”欧建刚说。

  一个通过区域中心办理的EB-5投资移民项目,牵涉到4个不同的主体。以旧金山区域中心为例,其投资的Comprehensive Care养老院项目并不是直接从旧金山区域中心拿钱,投资移民也不是直接给旧金山区域中心投资资金。旧金山区域中心设立了一个专门为募集资金成立的有限合伙公司(Limit Partnership), 旧金山区域中心是这个有限合伙公司的普通合伙人(GP),而投资移民则是有限合伙人(LP)。有限合伙公司把普通合伙人(GP)从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移民手上募来的投资款,投入Comprehensive Care养老院这个项目上去运作。区域中心都是这样的法律结构。

  对于美国的项目拥有者来说,这笔钱拿得容易又缺乏监管。按照法律,有限合伙公司是听普通合伙人旧金山区域中心的指令。作为有限合伙人的中国投资人对公司经营管理没有决定权。同时,许多投资人英语不通,本人又远在中国,想管也鞭长莫及。

  “如此绝对的权力,不造成腐败也难。稍有良心的,把公司里的项目给亲戚朋友的公司做;品行恶劣的则公器私用,买游艇、房产,什么都有。投资者起码定期查账的想法都没有。”欧建刚说。

  未来如何防范

  投资者如何防患于未然?许多移民律师提到,最重要的是在有投资意向之初,就要建立投资人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项目负责人的背景进行调查。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再怎样强调都不过分。

  EB-5的成功,100%依赖于项目。EB-5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做些基本工作就有可能避免欺诈。如:2015年7月,Allan起诉Thomas;2015年9月,West Oakland shopping center起诉Thomas,美国当地媒体都做了报道。在Google上也能查到相关记录。随着Allan起诉Thomas案件进展,法庭指定接管人查封公司财产等,都在美国媒体有相关披露。

  “例如,欺诈者可能表示,他们做的是美国移民局批准的区域中心,但事实上,他们既没有申请移民局的批准(或批准只是待决)。”谷欧文说,“投资者要分析自己的投资机会,比较美国移民局文件中的信息和发行人或其发起人书面或口头陈述。任何不一致都应视为‘红灯’。”

  事实上,即使是通过移民局(USCIS)批准的区域中心提供的投资,通常也没有得到任何联邦或州管理机构的审查或批准。尽管如此,潜在投资者应向适当的监管机构查询有关潜在投资或促销者的任何信息。

  另外,投资的发起人应该提供一个业务计划和提供文件,如私人配售备忘录,概述投资的拟议条款。投资人可以调查和独立验证信息。例如,许多EB-5投资用于房地产开发,那就需要来自分区或规划部门的许可和批准。投资人可以联系这些机构,并获得信息或记录,以验证已收到许可或批准的声明。

  投资后,投资人也要在美国有委托人定期进行财务的审核和法律文件的检查,以确保资金不用于不符合EB-5要求的费用,例如推销商费等。

  “这些都不是很难,即使没有专业背景的人稍微学习一下都能做。关键是一定要有人去做。起码让项目管理人感觉到,他的行为是受到投资人监督的。”欧建刚说。

实习编辑:程璐璐 责任编辑: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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