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外国护照未注销中国户籍禁止出境是虚假信息

2017年06月29日 06:52 新浪教育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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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齐立新,资深移民专家

  近日,一则所谓“持外国护照未注销中国户籍禁止出境“的信息再次被炒作了起来,而且,还煞有介事的提出将于7月正式实施,消息一出,引起了许多人的围观和议论。

  为了佐证这个信息,还把官网的内容进行了截屏粘贴。

  猛一看,似乎像模像样,可稍微分析一下就漏洞百出了。

  第一,明明是按照国际上多个国家做法采集生物识别信息的做法被当成了搜集户籍信息的臆测;

(版权所有MSP)(版权所有MSP)

  第二,基本常识错误,出入境管理部门哪里会在海关采取措施,完全就是不相关的两个职能部门,小编下次胡编时也先学习一下基本常识;

  第三,七月正式实施是哪个七月,哪年七月,怎么禁止出境?语焉不详,根本就是一典型的标题党做法!

  对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禁止出境,法律有明确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哪条涉及关于户籍未注销就禁止出境的规定呢?

  如果是持外国护照的前中国公民前往办理外籍护照签证事宜,出入境机关一旦发现该外国护照持有人曾具有中国户籍但尚未注销,则要求外籍护照持有人前往户籍所在地注销方可办理外籍护照签注手续,哪里还能等到边境口岸禁止出境这个环节?

  为什么我说它是再次炒作呢?

  早在2013年7月1日,新的“出入境管理法”实施时,新闻就报道过一次关于外籍护照注销中国户口的信息,要说7月实施,那恐怕是2013年7月的说法,而再次报道这个话题是2014年7月15日,公安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省级公安机关户口问题(线索)举报投诉方式》,个别媒体就导向”外籍护照需要注销户口,否则禁止出境”进行炒作,而今天,加上了脑洞大开的外国人入境生物指纹录入,作为了增加针对户籍严查的可信度的佐料,更吓唬人的是,还是要被禁止出境了,这种小编忽悠吃瓜群众的本事还真不简单。

  事实上,在今年5月公安部负责人就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答记者问时就强调“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要紧紧围绕服务国家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实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可机读识验,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切实增强永久居留外国人的获得感。”

(MSP截屏)(MSP截屏)

  出入境管理机关对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都越发便利化,而且“将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梳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永久居留外国人享有国民待遇的事项,对外公布,接受监督,推动永久居留外国人相关待遇的落实。”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作为本就是同胞的海外华人华侨,采取更加便利宽松积极的政策让他们有归属感,认同感,凝聚力,向心力是明智之举,为了一个户籍大肆进行炒作本就容易误导舆论,而那种杜撰“外籍护照没注销户口就要禁止出境”假新闻博眼球的行为,更是太Low的炒作了。(内容来自公众号:移民齐谈)

  实习编辑:程璐璐 责任编辑: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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