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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考点分析: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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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考点分析: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司法考试考点分析: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考试真题:7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有限责任公司体现更多的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体现更多的资合性   B.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多的强制性规范,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章程享有更多的意思自治   C.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D.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例外情况下都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依据公司法基本理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为50人,而股份有限公司并无股东人数上限的限制,只是规定了将股份公司所有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人合性与资合性上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更多地体现了人合性,由于股东人数具有上限的限制,故A选项说法正确。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相对较为封闭,故通过章程规定意思自治的内容,法律只对基本的内容进行规定,公司法中更多地授权于公司章程来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相反,由于具有开发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较强,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较有限公司要多,故B选项的说法正好相反,B错误,不当选。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故C选项的说法正好相反因而错误,C不当选。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股东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故D选项正确。   考点:在司法考试中考到最多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①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②以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出资份额;③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公开募股;④股东的出资不能随意转让;⑤财务不必公开。股份有限公司:①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②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③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④股票可以自由转让;⑤财务公开。   (2)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为2~50人;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行业不同而定);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③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4)出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认购的出资数额足额缴付出资。股东如不按期缴付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全部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并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5)股份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6)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态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其中创立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过程中的过渡机构。   (7)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比有限责任公司少一项,即“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即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其他职权相同。   (8)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通过会议来行使其权利的。
文章来源:政法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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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很明确,很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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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啊 头疼死了 这个最赚钱的领域最让人某乱 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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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知识点2010年会考吗?会以什么方式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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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真的好难考,好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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