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标近年来官司缠身 好人凉茶被指涉嫌欺诈

2016年10月24日 06:38 新浪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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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陈光标的新闻发布会。 资料图9月23日,陈光标的新闻发布会。 资料图

  与陈光标有关的那些诉讼

  陈光标及其旗下公司近年来在法院的各类诉讼不断。记者梳理发现,在陈光标和陈光标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涉及的诉讼中,除了撤诉的案子以外,其本人和公司常以被告的身份出现

  法治周末记者 张贵志

  发自江苏南京

  近日,陈光标在陷入“切胃减肥”“业务瘫痪债务缠身”和“首善”还是“首骗”的舆论风暴后,10月14日,《北京时间》又曝出其在诉讼中涉嫌伪造死亡证明,称该证明上的派出所公章疑似造假。

  此前的假公章事件早已沸沸扬扬。今年3月,南京市江宁区公安部门从陈光标的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黄埔公司)里搜出了170多枚假公章。9月23日,在陈光标的新闻发布会上,陈光标一方称:公安部门查获的假公章有170多枚,全是企业公章,没有国家机关的公章,都是原总经理张宏德和副总经理蒋勇串通刻制。可当天下午,江苏黄埔公司的原总经理张宏德通过微博回应:公安机关查获的假公章有180多枚,不仅有企业的,甚至包含国家机关和慈善总会的公章,这些公章对谁有用,明白人都知道。

  陈光标在新闻发布会上对媒体报道的债务问题回应称:均为经营“陈光标好人凉茶”系列饮品时所产生,在法院被诉的是160多万元,现已全部还清,总负债不到200万元。

  《北京时间》报道的陈光标在诉讼中涉嫌伪造死亡证明,指的就是“陈光标好人凉茶”系列诉讼。

  法治周末记者调查发现,陈光标及其旗下公司近年来在法院的各类官司有数十起,不仅限于“好人凉茶”的诉讼。

  诉讼缠身的“好人凉茶”

  2012年,以前以从事再生资源利用项目为主的陈光标与5位股东一起,注册成立了“陈光标绿色食品股份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食品公司),并堆出“陈光标好人凉茶”和“暖茶”系列产品。

  绿色食品公司不仅以“陈光标”作为产品的形象品牌,陈光标本人还在全国各地为“陈光标好人凉茶”“暖茶”系列产品做推广宣传,并面向全国征集经销商。

  在陈光标的倾力推销下,在2012年当年就迎来了全国各地经销商前来代理。但产品走市场就得遵守市场“游戏”,它不管你头上顶着多少光环。匆匆上马的绿色食品公司在2013年8月就因产品滞销面临破产清算,2014年5月13日被注销。

  根据记者拿到的十几份判决书显示:所有代理“陈光标好人凉茶”的经销商在合同中都被要求先打款后发货,从10万元到110万元不等,而且没有一位代理商拿到全额的货物。绿色食品公司的突然注销,导致几乎所有的代理商都有余款没拿回。

  绿色食品公司注销后,代理商们在要债无门的情况下,分别以相同的理由——返还货款及利息等,将在世的4位股东和两位已经亡故的股东的法定继承人等8人列为被告,起诉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北京仁和春天商贸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称:2012年11月1日,原告与绿色食品公司签订《陈光标好人凉茶、暖茶系列产品销售合同》,后原告向绿色食品公司汇款30万元,绿色食品公司向原告发138300元货,剩余161700元货未发。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绿色食品公司返还货款及其他费用,绿色食品公司拒绝返还。经查,绿色食品公司已注销,其中两名股东已死亡。现请求判令:陈光标等被告赔偿损失191700元(货款161700元、返利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至给付之日止)及两名已亡股东继承人对上述债务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而陈光标则称:绿色食品公司已经依法注销,并于2013年4月12日书面函告原告将其开发的“陈光标好人牌凉茶”“暖茶”系列项目全部交由陈光标饮品(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饮品公司)负责,各项经济往来也由北京饮品公司负责。函告之后,原告没有表示异议。因绿色食品公司已将全部业务转交北京饮品公司独立运营,原告及北京饮品公司均无异议,应当由北京饮品公司承担责任。

  但陈光标的意见没得到法院采信。2015年9月21日,江宁区法院判决陈光标等人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161700元及逾期利息。但对于经销商们提出的要求支付返利和已产生的条码费和进场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治周末记者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得知,陈光标等人在“好人凉茶”系列案一审被判赔偿各原告经济损失后,对其中两起案件曾提起过上诉,但终因其在上诉时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被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媒体称涉嫌伪造死亡证明

  在绿色食品公司注销后,也有不知情的代理商以该公司为诉讼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在2015年1月23日,舟山市铭利商贸有限公司在索要剩余货款时,向江宁区法院起诉的就是绿色食品公司。该公司诉称:“绿色食品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承诺分三次归还原告的预付货款余额163000元。但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兑现其承诺。”要求绿色食品公司退还货款余额和支付条码费、进场费及相应利息。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绿色食品公司在2013年8月召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于2014年5月13日办理了注销登记。”

  2015年3月11日,江宁区法院以绿色食品公司已注销、现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为由,驳回了舟山这家公司的起诉。

  被以同样理由驳回起诉的还有南京市江宁区的一位代理商詹某某。

  也有代理商在绿色食品公司注销前起诉该公司,并得到法院支持的。2014年5月9日,江宁区法院判决绿色食品公司向常州聚通商贸有限公司返还预付货款3486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3265元。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查找到绿色食品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于同年12月10日终结了此次执行程序。

  10月14日,《北京时间》曝出,陈光标因“好人凉茶”的诉讼涉嫌伪造死亡证明,该证明上派出所的公章疑似造假。报道称,陈光标虽然在绿色食品公司仅占1%的股份,但他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这些股东中,“陈春华是陈光标的妹妹;宋坤是陈春华的丈夫;王涛是陈光标的司机;王向平是江苏黄埔公司的保安;陈服则是陈光标的本家侄子,在江苏黄埔工作时,主要给陈光标参加活动时拍照。”

  江宁区法院在审理“陈光标好人凉茶”系列案时,陈光标一方向法院提交了王向平和陈服的死亡证明,并被法院采信。但据《北京时间》调查,陈服此人并未死亡,一直健在,而且还是宿迁市的一名公务员。

  自今年3月,公安机关在陈光标的江苏黄埔公司查获170多枚假公章以来,此案至今未有定论,但陈光标对外一直声称是该公司原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所为。

  9月23日下午,江苏黄埔公司的原总经理张宏德通过微博回应:公安机关查获的假公章有180多枚,不仅有企业的,甚至包含国家机关和慈善总会的公章,这些公章对谁有用,明白人都知道。

  法治周末记者经过梳理,涉及到“陈光标好人凉茶”的诉讼有10余起,以江苏为主。

  拆除回收业务也有官司

  自2003年进入废旧建筑物资的拆除回收行业以来十余年间,陈光标的身价得到了几何倍增。在2014年面对媒体记者时,陈光标称,自己拿到的几乎都是二手项目,一手项目很少。但有媒体报道称,陈光标公司拿到的几乎都是一手项目,而且拿到后就转手赚取高额差价。

  法治周末记者手中的一份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透露出若干真情。

  原告严学虎向法院诉称:江苏黄埔公司承包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民房拆迁工程后,全权委托宋平负责该拆除工程项目。2011年3月10日,宋平与严学虎签订合同,将其中的青龙片、东华片、东王片的民房拆迁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照约定完成拆除工程后,经双方结算,宋平多收取了原告89万元的材料费,并承诺于2013年4月1日前付清。现因江苏黄埔公司未能付款,故要求江苏黄埔公司支付此款,并支付自2013年4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的利息。

  江苏黄埔公司承认:“江苏黄埔公司授权委托宋平与冶山万顷良田指挥部订立该辖区内民房拆除工程合同属实,但江苏黄埔公司只是授权委托宋平代表江苏黄埔公司与接受授权委托书的单位签署相关文件,没有授权宋平与他人签订分包合同,更没有授权宋平收取他人的材料费。宋平相当于工程项目经理,江苏黄埔公司与宋平存在内部承包关系,但双方不存在挂靠、转包或分包关系。”

  江苏黄埔公司又称:“原告与宋平的结算是双方的个人行为,与黄埔公司无关,江苏黄埔公司与原告不存在财务结算关系。宋平作为实际收款人,应承担退款责任;因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人民政府诉江苏黄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可能涉及“垃圾未深埋”所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故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六合区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0日、2011年3月8日,宋平代表江苏黄埔公司与冶山万顷良田指挥部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约定江苏黄埔公司承接六合区冶山镇万顷良田工程项目中的青龙片78500㎡和东王片、东华片、平庄片450000㎡旧房屋的拆除工程。“拆除后的废旧材料归江苏黄埔公司所有,冶山万顷良田指挥部按每平方米7元的价格收取江苏黄埔公司材料费。”

  2011年3月10日,严学虎与宋平签订合同,以每平方米17元的材料费共510万元分包东王片、东华片、平庄片的300000㎡旧房屋拆除工程。

  因严学虎未能拆到300000㎡旧房屋,致使宋平多收取了89万元,其承诺于2013年4月1日前付清,但逾期后宋平未退还。

  2014年11月12日,六合区法院对严学虎诉江苏黄埔公司、宋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第二次一审判决,判决江苏黄埔公司给付严某某89万元及利息。宋平不承担民事责任。

  关联公司违约遭业主起诉

  在外界看来,陈光标一直都以从事回收再生资源为主,极少涉足其他行业,特别是房地产。但法治周末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发现,一家名为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置业公司)在法院的诉讼竟有68起之多,均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从2014年一直延续到2016年,多数案件以撤诉结案。

  记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查询得知:浦发置业公司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环城路402号,成立于2006年6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陈光标,由成都向东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和江苏黄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埔投资)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黄埔投资出资255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等。同时,黄埔投资的法定代表人亦为陈光标,2003年5月27日在南京成立。

  根据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下达的7份判决书显示:浦发置业公司在预售位于内江市团结街的“世纪滨江”二期商品房时(购房时间主要集中在2010年和2011年),与购房者约定:在交付房屋之日起至365日内应为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时过两年仍未为业主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其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根据双方的约定:浦发置业公司在向业主交付房屋时应当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不退房的,自原告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被告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业主付清全部房款后,浦发置业公司按约向业主交付房屋。

  经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审理查明,浦发置业公司在2013年12月19日取得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竣工验收备案书时,很多业主在2012年前即已入住。直到2014年2月该公司才向内江市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世纪滨江”二期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2014年9月起,开始为世纪滨江二期的部分业主陆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有的业主直到2016年3月还未拿到房屋所有权证。

  最终,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判决浦发置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的20%支付给原告。浦发置业公司就此系列案是否提起上诉,记者未能查询到。

  2013年,浦发置业公司还因在施工中灌注桩基阻断排污管道时,造成内江佳用电器有限公司存放商品的仓库被污水灌入而造成电器受损,被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赔644948元。

  公安虽立案但法院仍保护

  陈光标及其公司所涉的诉讼,除了民事经济类的外,还涉及他人侵占其财产的刑事案件,当法院在执行他人应退赔给陈光标的执行款时,却被指“涉案款项系陈光标通过串标围标所获取的非法财产”。    

  2016年7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执行裁定书记载了复议申请人的如下陈述,称:“本案涉案款项系陈光标通过串标围标所获取的非法财产,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秦淮区法院不应对陈光标非法取得的财产予以保护,若无法证实涉案款项为合法所得即不应受理陈光标的执行申请。”

  该申请人并在复议中称:“已于2016年6月26日向公安机关实名报案,内容就是与本案有关的款项涉嫌非法经营所得,公安机关已经受理,受理编号为JZXX-201606260007,目前案件正在调查。”

  但南京市中级法院对此认为:“目前,公安机关虽然已经受理了吴勇父亲吴学勤的报案并立案进行查处,但尚未有生效司法裁判确认涉案款项为陈光标以非法方式获取的财产,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2014年,江苏黄埔公司还因拖欠汽车修理费被告上过法院。审理此案的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0日,江苏黄埔公司所属的苏A×××××奥迪A8小汽车因交通事故受损,被送至原告处维修,维修好后,被告公司的员工在原告处取回该车,并在维修结算清单上签字。维修结算清单载明该车维修费用为34193.87元,该清单下端有手写‘苏A×××××因保险公司定损价格有差异,现需要物价局评估,定损价格暂未确定’的字样。2012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费16255元,原告开具了两张合计金额为16225元的维修费增值税发票。”

  2014年3月14日,秦淮区法院判决江苏黄埔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修理费17968.87元。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发现,在陈光标和陈光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涉及的诉讼官司中,其本人和公司常以被告的身份出现,除了撤诉的案子以外,多数都以败诉结案。

  但也有胜诉的案例,2015年1月19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江苏黄埔公司诉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2010年8月16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江苏黄埔公司借款100万元,约定3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这也是陈光标及其公司为数不多的获胜案件。来源:法治周末

原标题:《陈光标近年来各类官司有数十起 好人凉茶诉讼缠身》

责任编辑:张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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