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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近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高校学生不服学校处分决定而引发的行政 诉讼案件。学生状告学校,在天津市尚属首例。 此案原告刘兵,22岁,安徽萧县人,原为天津轻工业学院化工系学生。据他诉称,学校的宿舍楼下堆放了大量的废 弃自行车,去年10月22日下午,他收集了一些废旧零部件,想组装成整车使用。学校保卫人员发现后,以盗窃为名把他送 到派出所。派出所调查后,并未认定是盗窃。去年12月31日,学校勒令刘兵退学。刘兵多次向学校领导申诉但均无结果后 ,诉至法院,请求撤消“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原告认为自己组装的这些车均是无人认领的报废自行车(直到目前尚无人认领),他们属于“无主物”,学校都是当 废品卖,自己的组装行为不是盗窃。 被告天津轻工业学院认为,学校是事业单位,对刘兵所作的处分决定是管理行为,行政诉讼的主体应为国家行政机关 ,所以,学校不是行政诉讼案件的主体,刘兵如果不服,应向学校申诉。请求法庭驳回刘兵的请求。天津轻工业学院还在答辩 中指出,据不完全统计,去年10月份,到学校保卫处登记丢失自行车的记录达三十多人次。刘兵“盗窃”的自行车为七八成 新,并且在十几天内连续“盗窃”两辆。 依据《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一次或多次作案价值达100元以 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学校的处理决定无任何不当之处。 原告刘兵及其代理律师则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学校处分刘兵,侵害了他的受教育权及他“作为大学生” 的身份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原被告辩论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据该案审判长介绍,合议庭将就“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进行合议,结果将另行通知 。 此案引起了天津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天津市红桥区司法局专门委托长缨律师事务所为刘兵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开庭 时法庭上二百多张旁听席座无虚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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