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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女童受教育权的突破性进展,可从三个角度评价。第一,从法律上看,我国已颁布的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和新刑法中,都有专门保护女童权益的条款。而且,法律的内容涵盖了女童发展的全过程,从各个方面保障女童受教育权的落实。第二,从法规上看,1992年国务院制定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个儿童工作纲领———《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1995年又制定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均依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条款,对女童的受教育问题做出规划提出措施。为促进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女童教育的进展,1996年原国家教委在制定的《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中进一步明确:要缩小女童和男童、城市和农村、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地区学龄儿童入学率的差距。第三,据有关统计表明,我国女童的受教育率,解放前是20%,而1997年女童入学率已达到98.81%,男女童相差仅0.21个百分点。我国女童的受教育权得到大面积的落实,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为我国的社会发展奠定了人力资源的基础。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女童教育取得巨大进步,但是在贫困、边远、民族地区、女童教育权受损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第一,受损女童的绝对数庞大。我国人口基数大,因此女童未入学的绝对数是以百万为单位的。1997年,全国未入小学的学龄儿童是146.10万,辍学儿童59.54万,总计不在校儿童205.64万。 第二,西部地区女童教育权受损突出。1996统计表明,广西、重庆等11个省、自治区,失学女童55.69,辍学女童36.09万,占全国不在校女童135.41万的67.78%。 第三,少数民族女童教育权受损更为严重。我国多数边远省份,聚居着几十个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原因,经济落后导致了文化落后。少数民族地区女童入学率低,辍学率高,直接结果是少数民族女性文盲的大量增加。 第四,有文化的女童也是处于低知识层。贫困地区女童入学率低,辍学率高,因此年级越高,女性比例越低,能够完成初中学业的为数不多。 造成女童教育权受损的主要因素有: 社会原因。漫长的封建社会遗留下的男尊女卑的恶劣影响仍然存在,如“男孩上学堂,女孩子喂猪忙”的意识,使红瑶女童直到90年代才开始上学,但入学率仍然较低。 经济原因。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有4500万的贫困人口,在生存条件很低,温饱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又由于重男轻女思想的支配,贫穷与落后制约了女童与男童一样受教育。经济因素从负面影响了家长对女童受教育的决策。 教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学校教育普遍存在着单纯追求升学率、教育内容脱离实际的问题。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约,目前又不可能大批升学,结果是一大部分学生在小学、初中或高中毕业后返乡。然而,他们仅有书本知识,无实用技术,人们嘲笑其是“种地不如老子,养猪不如嫂子”。家长和孩子看不到上学的直接效益,失去了上学的兴趣和积极性。 政策原因。1985年以来,全国推行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新管理体制。它有利于发达地区的政府和社会办教育的积极性,出现“衣食足,教育兴”,有效地促进了这些地区教育的全面发展与提高。但是,西部地区地方财政薄弱,基本是吃饭财政,很多地区干部、教师的工资和医疗费都难以保证,支持教育的经费十分有限,加上历史欠账多,积重难返,造成农村教育设施落后,学校分布不合理,入学机会短缺,女童成为这种状况的直接受害者。 结构性短缺的原因。我国普遍教育经费比例偏低。1983年,我国初、中、高三级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分别是38%、40%、22%,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49%、31%、20%。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的20年中,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对女童受教育权的法律思考 我国女童受教育权的保障机制正在从伦理型向法制型转换,与我国依法治理国家事务的进程同步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保障功能虽然明显增强,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女童受教育权的法律条款带有较多的宣言色彩,措施与惩处条款乏力。 我国对女童教育权益的法律保护体现在近年颁布的专门法条中。细观这些法规,虽然规定了儿童和女童在接受教育中的法定权利,明确了有关方面的法定义务,体现了法律对女童的保护性规定,但也有明显的缺憾。女童受教育权需要法律的切实保障,需要操作性强的措施保护宣言性条款的实施;需要严格的执法监督保障法规的实行。 女童受教育的法律条款仍有盲点,大龄女童问题凸现。国际社会对儿童的界定是0—18岁的孩子,其中12—18岁为大龄儿童。目前,失学儿童分布在6—18岁的儿童中。由于学校教育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大龄女童一旦超过适龄儿童的入学机会,便难以在“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的资助下入读小学一年级。另外,我国扫盲对象为15—45岁的青壮年,不包括12—14岁的失辍儿童。加之,大龄女童辍学率很高。这些女孩子成为教育的盲区,她们在贫困、无知、愚昧下,将走向早婚、早孕,她们不但是低素质的家长,而且是下个世纪中国文盲大军的主体。我们必须用抢救性的态度,采取有力的法律手段,对待大龄女童问题。 法律意识薄弱,影响法规的实施。 依法治国是我们的治国方略,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同时它要求自己的公民逐步培养起一定的法律意识。否则法律上的平等就难以成为事实上的平等。贫困地区的家长普遍存在不知法亦不懂法所产生的违法行为;干部中存在知法不重视、违法不在乎的行为,这些现象和错误的认识成为某些地区女童教育权受损的因素之一。 要将性别意义纳入法规决策的主流。“性别意识纳入主流”是国际社会提出的男女平等观念,意思是决策中不能产生对性别不利的影响。 要将操作意识纳入立法者的视野。 要将综合治理作为实现女童受教育权的根本途径。从根本上解决女童教育中的问题,需要立法和执法部门、教师和家长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作者甄砚 单位:全国妇联本报刊登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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