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科目不及格拒付家教费 家庭老师状告到法院
http://edu.sina.com.cn 2000/07/12 法制日报
为了提高孩子的学业,时下不少家长聘请了家庭教师为子女开小灶。家教的兴起既增加了兼职老师的收入,又满足了孩子和家长的求知、成龙欲望,可谓一举三得。但如果聘请家教以后,孩子的受辅导科目仍然不尽理想甚至不及格,家庭教师是否有权利索要报酬?对于这个问题,家庭教师和家长各执一辞。日前,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家教纠纷案。
北京市某中学初三学生王刚平素英语欠佳,考试经常开“红灯”,这可急坏了望子成龙的妈妈李女士。为使儿子考上高中,李女士决定缩减开支,为儿子聘请一名英语家教。虽然现如今的各类家教多如牛毛,然而,李女士却认为与其找一个不知底细的陌生人,不如聘一个熟识可靠的人来得踏实。于是,王刚原来的英语老师---某中学近50岁的张老师于今年2月来到李女士家,成为王刚的家庭教师。在进行六七次的英语补习之后,王刚迎来了初三毕业考试。几天后,满怀希望的李女士拿到的却是儿子不及格的英语试卷。恼羞成怒的李女士在对不争气的儿子发了一通火以后,又将余下的火气留给了张老师,断然拒绝给付张老师补习费。为多挣几个钱补贴家用的张老师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牺牲休息时间,顶着刺骨寒风奔波数月,结果却分文未得。张老师越想越生气,今年4月,他来到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女士按双方原口头约定的每次80元付费,同时支付自己因此付出大量时间造成的损失费、律师咨询费、案件受理费及精神损失费1500元。然而,李女士却断然否认张老师所说的付费标准,同时坚持她的“没达到补习要求,就不能支付报酬”的说法。
对此,宣武区法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张老师与李女士就补习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张按双方约定为李女士之子王刚进行了补习授课,付出了劳动,故其有权利取得相应报酬。关于李女士所述从未约定授课付费标准及不达补习要求,不付报酬之说法,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李女士按每次80元给付张老师报酬,同时驳回了张老师其它的诉讼请求。
继出资为孩子申报各类补习班之后,为避开“减负”之风,聘请家教、开设私人小灶已成为一大热点。然而,由于家教市场私人性强,起步尚晚且未及纳入正常管理轨道,以致家教市场人员水平、收费标准均参差不齐。特别是签约随意性大,多为口头协议,致使此类纠纷逐年增多。张老师和李女士的纠纷具有一定代表性,由于熟人关系,碍于情面,过于相信对方的金口玉言,省却书面协议这一重要环节,以致双方空口无凭,翻脸上法庭。其实,辅导科目不及格或未达要求,给不给付报酬不是关键,关键问题是如何约定?有无证据?所以,老师和家长们,为了你们各自的利益,请记住:请家教,一定要用书面形式,以免陷入张老师和李女士那样的麻烦中。(文中的王刚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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