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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报讯:教育部日前出台了《教育网站网校暂行管理办法》以规范教育网站及网校建设。 据北京青年报消息,开办网校或者网站的主体除了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外,还必须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办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组织。 未经教育部批准,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冠以“中国”字样。凡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条款,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悉,《办法》对教育网站及网校进行了界定。此外,境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教育网校建设的,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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