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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授不授予博士学位随你说了算?

http://edu.sina.com.cn 2000/08/01  华西都市报

  昨日,成都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张峻霄状告华西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违法作出不给其授予博士学位决定一案。

  在开庭前,原告张峻霄专程赴北京,请来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何兵、何海波(两人曾担任刘燕文状告北京大学不授予其博士学位一案的代理人)担任自己的代理人。当他们替学友刘燕文状告母校时,与他们对垒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昨日华西医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了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建会出庭辩护。张峻霄的诉讼请求为:1、撤销被告于今年5月11日作出的不授予原告博士学位的决定;2、责令被告向原告颁发医学博士学位。

  无争议的事实

  在庭审调查开始后,审判长归纳了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原告张峻霄于1992年考入华西医科大学攻读妇科肿瘤博士学位。原告在校期间,修完全部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平均85.75分)。1996年6月18日,原告的博士学位论文全票通过5名同行专家的答辩,并被评定为良,华西医科大学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时作出授予原告博士学位的决议。同年7月,被告向原告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了博士毕业证书。此后,对是否授予其博士学位没有书面答复。今年3月12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学位评定委员会违法不作为,要求华西医科大学及时对是否批准授予原告博士学位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此案审理期间的5月11日,被告发出《关于不授予张峻霄医学(临床学)博士学位的通知》,并送达给原告。张竣霄又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该决定缺乏事实依据,程序违法为由,撤回原来的诉状,重新起诉。

  举证阶段硝烟乍起

  因本案系行政诉讼,故举证责任在被告方。

  被告首先举出国务院授权华西医科大学有授予博士学位的权力,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情况,以及相关的规定。以此来说明学位委员会的不授学位决定是职责所系,不算越权。

  谈到所作决定依据的事实,被告举证称,5月11日下午,21位专家开会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形成一个会议纪要是“不授予”原告博士学位。对此,原告提出,被告应当出示作出不授予决定的事实依据,诸如学位评定委员认为张竣霄的论文是否合格,思想表现有无缺陷,临床技能是否达到博士水平。原告指出:当学位评定委员投出神圣的一票时,肯定会对莘莘学子的全面情况有了一个评价,绝不会随意地投出赞成票或反对票。被告委托代理人以学术自由需要保护为由,认为不需出示此类证据。原告又提出,既然被告不肯出示此类证据,只好由法庭传唤投票委员到庭作证。是否看了张竣霄的毕业论文,是否对张竣霄有一个学术水平的评价。被告律师称,学位评定委员不需要看张的博士论文,他们的评价是一种综合评价。鉴于此,合议庭认为不需要传唤证人到庭。

  应法庭要求,被告出示了1996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医学分会的评定情况,称共有8位委员参加,有4人弃权,4人同意。因其结果未达到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的要求,故以前一直没有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原告方对被告方所举证据则提出异议:1、有一票由最初的“同意”改为“弃权”;2、登记表上前面的字全是墨笔,后面“未通过”则是圆珠笔,前后可能不是同一个人书写。原告方申请法庭作司法鉴定。被告方则称,前者系笔误,后者是同一个人的笔迹。审判长当庭确认:有一票有改动,以及“未通过”系圆珠笔书写的事实,表示经合议后再作是否鉴定的决定。

  庭审激辩三大焦点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否有权作出“不授予”决定原告认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是法律赋予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职权,在该委员会经过合法的程序作出授予原告博士学位决议的情形下,被告无权作出“不授予”原告博士学位的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九大职责里关于博士学位的职责只有两个:一个职责是授予博士学位,二是撤销非法授予的博士学位。对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评定委员会只能作出程序审查,而不是实体审查。

  被告认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博士学位论文,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其报请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所以论文答辩委员会是从属于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是否授予博士学位是法律授予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权,并非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职权。故被告是依法履行职权,并未超越任何职权。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否应听取张竣霄的申辩原告还认为,被告在作出“不授予”决定前,没有听取原告的陈诉和申辩,违背了正常的法律程序,属于程序上的滥用职权。

  被告则认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原告博士学位前,无须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其一,没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规定;其二,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全体成员的半数通过决定不授予原告博士学位,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其三,对学术水平的判断是一种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同意。投票只是专家依法自主决定,也是公正、合理、合法的。

  而原告则称,被告只能对程序审查,如果进行实质审查,必须听取申辩。否则,学位评定就成了“说你行,你就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你凭什么说我不行?若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借口,不听学子的申辩,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那样会滋生腐败!

  三:不授学位有无事实依据在辩论中,原告还质问被告:我修完全部学位课程,并取得85.75分的平均成绩,临床技能考核平均79分,为良;从未出过医疗事故;也无政治错误及犯罪行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已作出授予我博士学位的决议,根据有关规定,已具备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你凭啥作出不授予我博士学位的决定?

  针对原告要求提出事实依据,被告坚称,依据的是半数委员投了“不授予”的票。

  昨日庭审自上午9时进行到中午1时,本案因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本报记者李克炎、赖永强)

  小资料

  授予博士学位的程序

  一、论文答辨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博士学位者,应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一般不进行审核。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作出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但这类情况,应从严掌握。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或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建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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