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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将对民办学校的高额收费作出严格控制。《意见》指出,民办学校逐步实行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在执行现行收费控制标准的同时,可根据其投资情况、生均培养成本、学校运行成本等因素,测算出生均收费标准,报经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由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的收费标准,按管理关系归由市地、州或县市、区物价、财政行政部门审批;其它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应规范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名目乱收费。(沈伟 陈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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