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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一宗学前班学生在上学期间刺伤同学眼睛的伤害赔偿纠纷案尘埃落定,广州市中院维持花都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直接侵权人、学校、伤者三方共同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并按七成、二成、一成的比例承担因事故造成的2·8万多元的损失。 1998年11月3日下午3时左右,花都区某镇小学学前班学生小彬玩耍时不慎用一条长约30厘米的竹枝刺中同学小文的右眼,当值老师安慰小文后就让他自行回家。次日小文因伤口感染被送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右眼角穿透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共花费医疗费1万多元,配眼镜费、车费等2000多元。法院审理认为,小彬在玩耍时不慎致人损伤,已构成侵权,其监护人应负赔偿责任;损伤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对此应负一定责任;小文在受伤后不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对损伤的扩大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罗爱萍 邹高翔 罗朝晖 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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