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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本报曾报道的中国科大学子因未获学士学位状告母校一案,引起读者关注。“学位该和品行挂钩吗?”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人士。 省教育厅学位办王连贵介绍说:“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根本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增大办学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又明文规定,“各高等学校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即只要基本精神不违背条例,各高校有权根据学校自身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安大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贾海基教授说,学位证书高于毕业证书,并不是毕业就可得到,包含着德智体各方面,这起诉讼案中陈海笑同学如违反了《中国科大学位实施细则》而未获学士学位,科大的处理办法应是有根据的,除非科大的细则中的实施办法是和《暂行条例》相违背的。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是和在校本科大学生密切相关的一件事,安大教务处副处长张晶介绍说,“刚进校新生应该每人都拿到学生手册,其中包括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学生要以此规范自己的行为,但大学生们对此了解吗?在校女大学生储叶青在接受采访时,说她对这些并不十分清楚,像这种回答在记者采访中占了95%,但大多数的人认为学士学位应包括德、智、体各方面,并不仅仅学习好就行。 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对学位的授予则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学位是对一个人学术水平的一种评价,不应和品行挂钩,《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第四条还就学士学位授予作出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对此也作出相关规定,其中并没有规定学位要和品行挂钩。学校拒绝学生的学位授予申请法律依据不充分,学术水平不应包含其他更多的东西,法律规定之外,另设的影响当事人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实习生 毛惠芳 唐友明 本报记者 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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