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a.com.cn |
| ||||||||
|
|
本报讯 据新华社电和中央电视台报道,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这一办法规定,各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均可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与生活费,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贷款范围扩大 把中央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由8个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其经办银行由中国工商银行扩大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各有关商业银行要积极做好准备,在9月1日前要开办此项业务。 所有中央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均可选择上述银行每个学校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申请此项助学贷款,由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数额足额贴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全国启动对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的由各级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安排贴息资金,指定有关银行不仅限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负责办理。贴息的比例和总额,由地方财政决定。 贷款对象增加 由各级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扩大至研究生;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申请条件简化 《若干意见》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学习认真、品德优良”。第二条第五款修改为:“信用助学贷款应依法签定贷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第二条第六款修改为“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借款人发放助学贷款的条件由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决定”。
|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中文阅读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帮助信息
Copyright(C) 2000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