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十岁女孩状告母校 同学证词有真有假
http://edu.sina.com.cn 2000/09/14 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10岁的蒋晓丹在上体育课时摔伤了腿。昨日,她将母校成都伴仙街小学推上锦江区法院的被告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而被告则称自己没有责任。这个案子并不奇怪,奇怪的是,庭审中蒋的3位同学竟为双方提供了截然不同的证词,实在引人深思。
蒋晓丹系伴仙街小学四年级二班的学生。她称,今年2月17日上午11时学校上最后一节体育课,沈老师安排女生爬天梯。在爬天梯前,沈既没有讲注意事项,又没有交代爬天梯的要领,就去照看男生。轮到她爬时,还未爬上两格便从天梯上摔了下来,顿时感到左脚一阵剧痛。沈老师跑来看她的脚,告诉她坐会儿就没事了。11时40分,下课铃响了,沈老师见她还不能走路,就告诉了她的班主任丁老师。后来沈老师亲自骑自行车将她送回家。经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胫骨下段碎裂骨折”,蒋在成都骨科医院住院到5月10日。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1.2万元,她的父母多次到学校要求解决无果,于是诉诸法院。
被告伴仙街小学对事情经过无异议,但提出沈老师当天在上体育课时组织同学们做了充分的准备运动,然后才分组教学。
在叫女生爬天梯时,向大家讲了爬到中途若感到体力难支就下来,并在橡胶操场上铺了两层垫子。沈老师按照教学大纲在教学,即使他在天梯旁也不可能防止意外发生,因此无过错行为的学校不应承担蒋的医疗费。原告举出3名同学的证词,说明沈老师未向大家讲注意事项,被告却举出4名同学(其中有3名与原告的证人相同)证明沈是讲了的。对此,原告提出异议称,原告早在7月12日向3名同学取证,而被告身为管理者在开庭的前一天才向其取证,3名同学有了压力之后做出的证言肯定不可信。同时,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索赔金额有异议。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将对此案宣判。
旁听此案的一位教育工作者指出,如果双方所举的证词真是学生所作,那么总有一次是在说谎。不管家长还是学校,为了一点经济利益,暗示或要求学生说谎,显然都是不应该的。(赖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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