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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小学生课间休息上厕所时,被他人撞倒摔伤,该学生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999年9月1日上午,西安市灞桥区深渡小学一年级学生军军在第三节课下课后去上厕所。军军上完厕所出来,正边走边提裤子。突然,左后侧一个稍高于他的身影撞到他身上,军军一个趔趄摔倒在地,头撞到地上,他只觉头“嗡”地一下,挣扎起来后赶紧向教室走去。坐在教室,军军只觉有些头痛,想呕吐。 中午放学后,病症加重的军军被父母送到医院,医院诊断为右颞顶硬膜外血肿。手术后住院14天。 该事故发生后,深渡小学就此事在本校范围内做了调查,但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因在校参加了人身保险,军军的家长向保险部门提出索赔申请,申请书由深渡小学校长执笔书写并加盖学校印章,注明“情况属实”等字样。但学校不承认校方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无奈之际,1999年12月1日,军军将深渡小学起诉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校方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8项费用共计17737.8元。 今年5月26日灞桥法院作出判决:深渡小学一次性赔偿给付军军医疗费、护理费、伤残生活补助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补课费、法医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合计人民币14251.44元。其它损失由军军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合计1206元,原告承担241.2元,被告承担964.8元。 宣判后,西安市灞桥区深渡小学向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原审让其赔偿军军精神损失等无法律依据,所花500元输血费无医院证明,要求驳回军军之诉讼请求。 中院经审理认为:军军在校上学期间,学校对其负有监护、管理、教育的义务;现军军在校上学期间被致伤,对此,深渡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军军的伤情仍需继续治疗,同时也给其今后生活带来一定影响,原审判决由学校支付精神赔偿费用正确。军军输血费用500元,虽无医院收据,但医院签字认可,该费用亦应由深渡小学承担。 9月12日,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深渡小学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为化名)(雨藤 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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