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资格擅自招生 高中生告倒办学单位
http://edu.sina.com.cn 2000/09/26 北京晚报
京城首例高中生状告办班单位案件近日一审审理终结。北京高二学生肖军将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布招生简章的被告北京亚太经济合作促进会、北京大学亚太教育中心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告倒。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肖军学杂费10500元。
1999年4月,北京亚太经济合作促进会以北京大学亚太教育中心与社会发展研究院的名义,在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北京大学同意的情况下,对外发布招生简章,举办初中直升大学专科班。5月肖军报了名,并于当月接到了录取通知书,同年6月向被告交纳了学杂费10500元。后由于该班未办成,为做好已报名学生的善后工作,改办高中课程培训班。9月1日开学后,肖军发现学校的软硬件完全不符合其宣传,全校只有四个老师教高一、高二年级六门课程,无法保证教学质量,致使肖军学习成绩下降。不得已,肖军在第一学期结束后转学。肖军认为,亚太经济合作促进会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返还学杂费10500元,赔偿经济损失700元。被告方则以肖军期末考试四门功课不及格,并在第二学期开学后未经学校同意不到校上课为由,于今年3月10日对肖军按自动退学处理,拒绝退还学费。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肖军委托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自己讨回公道。今年6月,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深入调查认为,被告北京大学亚太教育中心与社会发展研究院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发布招生简单,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大学亚太研究院培训部虽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资格,但其委托被告北京亚太经济合作促进会开办“高中课程培训班”未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将办学点设在其他区县,亦未经过办学点所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故二被告在没有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的情况下,对外招生并收取学费,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属无效行为。肖军要求退还学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2000年8月10日,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令被告北京亚太经济合作促进会退还原告肖军人民币10500元,被告北京大学亚太教育中心与社会发展研究院承担连带责任。(吕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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