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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个时期以来,有关在校中小学生接连遭致教师体罚的事例多了起来,以致竟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今年11月20日,辽宁省沈阳市第22中学的初一学生金岩在向老师询问自己的月考分数时,竟惹得教师火冒三丈,当着全班同学连扇该学生4个耳光,将其鼻口打得流血。 同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小学的一名二年级小学生在上体育课时,因与另外一个同学打闹,被老师叫到办公室“单独谈话”,并被打了两个耳光。该学生家长向有关部门投诉,该同学已被打成中耳炎。为此,北京西城区教育局负责人在紧急召开的该区各中小学负责人会议上指出,当前要正视师德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反思本校是否存在不尊重学生和体罚学生的现象。 11月6日,陕西省宝鸡县陵塬中学初一学生翟某与另一同学在教学楼三层楼道玩耍时,撞到体育教师姚某身上。姚责骂之下,便扇了翟两个耳光,造成翟耳鼓膜穿孔。 如今真不知一些一向受人尊重、平日温文尔雅的老师哪来的这么大火气?以拳脚相加等体罚乃至变相体罚就真的能解决“教育学生”的问题吗?一位家长说,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老师教育学生乃天经地义,但这绝不能成为任意体罚学生的借口。学生犯了错误固然不对,但他(她)毕竟是孩子,应该主要靠说服教育。 北京的一位心理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一个人的性格形成期一般在20岁以前,而中小学生恰好处于这个时期。无疑,学校是学生成长的主要环境。大量的事实证明,体罚教育无论以何种面目出现,无论其主观动机如何,都不可避免地给学生蒙上一层心理阴影。要知道———中小学生也有自己的人格尊严,他们的人身自由同样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而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又是每个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学校绝不能成为体罚现象的场所。 其实,对学生实施体罚更是与国家法律相违背。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官员章晨介绍,我国早已立法明确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其中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即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而这项法律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此外,我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也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在第三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便如此,一些学校的教师仍然我行我素,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实在与其漠视法律相关,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当前体罚教育得不到有效制止存在一定干系。应该说,体罚教育有百害而无一利,它是一种极端愚昧、变态的非正常行为。但有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对此却视而不见,实在令人悲哀!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强化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法制意识,切不可做出让人遗憾终生的事! 但愿从此以后人民教师能“远离体罚”,或者让这类事件更少一点!(本报记者张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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