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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头年高考榜上无名,正在复读的江西省遂川县陈康华却找不到自己的原学籍档案了。一查,发现自己的档案竟然在江西农大。去年高考尘埃落定,陈康华没有收到任何信息和信件,如今突然冒出他去年就被江西农大吉安班录取的消息,感到非常震惊。 陈康华的父亲陈梅生是个老实巴交的庄稼汉,为了儿子能有个说法,他数次往返吉安,花费旅差费用4300余元。当陈梅生听江西农大介绍说去年招生只缺其子未到校的消息时气得说不出话来。 4月2日,陈梅生终于将录取通知书的来龙去脉查了个水落石出。原来:1999年9月14日,江西农大吉安班委托吉安市邮政局用挂号信向陈康华寄出了录取通知书。同年9月17日,遂川县邮政局代办员胡某某从该局领取出该挂号信,并投递到陈康华居住的遂川县盆珠乡大屋村村民郭昭海经营的代销点。郭签收了该挂号信,却一直未转交给陈康华,也没有交给陈梅生及其家人。之后,郭昭海忘记了这封至关重要的信件,并将此信件丢失了。 当陈梅生找到郭昭海时,郭拒绝了陈梅生提出的要求郭昭海赔偿他查找档案所花费的旅差费以及损失费1000元。无奈,陈梅生上诉到了法院。 2000年6月2日,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陈康华诉县邮政局和郭昭海损害赔偿一案。7月1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7月11日,原告陈康华正在参加高考,他只有委托其父陈梅生出庭申诉。 法庭上,陈梅生诉称:1999年9月17日,遂川县邮政局邮递员从该局领出了江西农大吉安班发出的录取通知书挂号信件,但由于该局工作人员违反投递业务规则,没有按信件地址投递将信件直接交我儿子和家人收,而交由村里郭昭海签收,郭昭海将信件丢失,使我儿子丧失了就读大学的机会,被迫今年重读补习,造成了我家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为此,两被告均应承担责任。并应法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据实赔偿我的损失。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我儿子复读费2800元,复读期间生活费2000元,查找档案差旅费650元,户口损失费2900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共计16350元。 被告邮政局辩称:江西农大吉安班委托邮政局寄出原告的挂号信件属实,到我局后,已按《邮政法》的规定投递了该信,并交该村的投递点代收人郭昭海签收了,郭昭海丢失了信件,与我局无关,此责任应由郭昭海承担。按照《邮政法》规定,邮件在未投交收件人之前,所有权属寄件人。所以,原告陈康华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寄件人才有权向我局索赔,即使我局有责任要承担赔偿,也只能适用《邮政法》的规定向寄件人按法定赔偿金额赔偿,而不能适应用《民法通则》据实赔偿。 被告郭昭海辩称:我经营的代销点,一贯系本村的信件投递点,1999年9月中旬,我确实签收了寄给原告的一封挂号信,后不知去向。我是无偿代本村村民收发信件的,信件丢失我就无义务承担责任。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江西农大吉安班向原告寄发录取通知书,确系通过邮政局所办理。双方存在委托邮寄合同关系,信件在邮寄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关系,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来调整。所以邮政局应当按该法规定的义务投递信件。否则即是违约。被告将信件投递到原告所在村的固定投递点,对信件的丢失并无过错。被告郭昭海所经营的代销点已成为该村信件的固定投递点,郭昭海未尽到一个收发人员应尽的保护和及时传递信件的义务,造成原告应收取的信件丢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信件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有过错方承担所适用的法律,应当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邮政法》赔偿人民币5元的规定。2000年7月14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郭昭海赔偿原告陈康华损失计人民币5元。 8月5日,当被告陈康华接到这份出乎意料之外的判决书时,心情异常沉痛。8月13日,陈康华愤然向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现已受理此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报将对此案的审理作追踪报道。 (梁路峰 郭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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