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民办学校不得擅发广告
http://edu.sina.com.cn 2000/12/15 13:30 南方网
新快报讯(记者张琳、通讯员张云福) 社会力量办中小学未经审查,不得擅自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为了促进社会力量办中小学的健康发展,广州市日前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力量办中小学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并于本月起试行。这是记者在昨天召开的广州市社会力量办中小学教学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意见》对民办学校的招生管理、收费等工作作了规范。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必须明确反映学校的名称、性质、办学层次等事项,不得夸大教育效果,不得误导、欺骗学生和家长,不得与其它学校相比较或贬低其它学校。未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擅自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民办学校招生要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工作的统一安排,在当地招生工作计划的指导下,按照批准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此外,民办学校还必须按照省、市有关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进行收费,使用国家规定的收款凭证。
另外,《意见》还要求民办学校加强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民办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校长任职资格,持证上岗,由校董会任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
为了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意见》还规定要进一步将民办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规划,将民办学校纳入教育行政管理的范畴。对民办学校在信息服务、业务指导、教师培训与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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