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一案,昨日海淀区法院经重审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刘燕文的诉讼请求。同时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案也被驳回。刘燕文当庭表示将要继续上诉。
原告刘燕文原是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系92级博士研究生。刘燕文在诉状中称,1996年初,其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全票通过了论文答辩,并通过了系学位委员会的审查,学校向其颁发了结业证书。根据规定,论文没有通过答辩的才发给结业证书。论文未获通过后,其向北京大学多次询问,答复是无可奉告;向校长反映,得到的答复是“研究一下”,但此后也没有下文。1997年刘燕文向法院起诉,未被受理。
1999年9月24日,海淀法院受理此案。刘燕文在诉状中请求法院作如下判决:1.请求法院责令撤销北大拒绝颁发其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决定。2.请求法院判令北大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并责令北大对刘燕文博士学位的授予予以重新审查。
同年12月17日作出(1999)海行初字第104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大学1996年1月为原告刘燕文颁发的(96)研结证字第001号博士研究生结业证书;责令被告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原告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证书。被告北京大学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30日作出(2000)一中行终字第45号行政裁定,以上诉人北京大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所提的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未能查清为由,裁定撤销(1999)海行初字第104号行政判决,发回海淀法院重新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对公民提起诉讼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公民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于1996年4月1日签字领取的北京大学(96)研结证字第001号结业证书。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当从签字领取结业证书之日算起至1997年7月1日止。原告于1999年9月24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000年3月1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起诉期限进行了修改,但是原告的起诉期限在该解释发布之前已经届满。故不能适用该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法院裁决驳回刘燕文对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的起诉。(实习记者 陈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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