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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评:是不是庭审也需要使用英语?
http://www.sina.com.cn 2006/07/21 15:07  南方日报

  因未参加英语统考,赖某未获法学学位证,在打官司时发问:

  是不是庭审也需要用英语?

  本报讯 因为没有参加学校的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法学(专升本)专业学生赖文浩在修完全部课程后,并没有获得期望中的学士学位证书。昨日下午,赖文浩状告母校华南师大,要求其授予自己法学学士学位一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这是广州首例网络教育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学位纠纷案件。

  缘起

  没有学位证状告学校

  今年28岁的赖文浩于2003年9月至2005年8月在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法学(专升本)专业学习,在两年后他修完了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成绩合格,于2005年10月31日领取了学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赖文浩分别于2005年8月10日及2005年11月22日,向华南师大两次提交了授予自己法学学士学位的申请,但是学校方面没有给予任何答复。2006年1月5日,赖文浩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自己符合完全符合法学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要求授予自己法学学士学位。

  华南师大在一审答辩时解释称,赖文浩在进校的时候就已经了解,按照“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补充细则(试行)”的规定,毕业生想要拿到学位证书,除了学位主干课程的考试或考核成绩及格外,还应该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外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在赖文浩两年学习期间,华南师大组织了3次学位英语统一考试,赖文浩均没有参加,因此不符合学校的要求。

  天河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也支持了学校的这一说法,认为《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已赋予了高校一定的自主权利,高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依法制定校规、校纪,也有权依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目前全国并无统一的学位授予标准,各个高校对学位的授予仍有一定的自主权,因此驳回了赖文浩的诉讼请求。

  赖文浩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庭审

  “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是乱收费?

  在昨日庭审中,除高校到底是否拥有学位授予条件制定自主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不同理解是双方争辩的焦点。华南师大的诉讼代理人指出,《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中规定“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按照学校方面的理解,基本的英语能力正是可以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的起码要求。

  赖文浩对这一点提出了质疑,他表示自己已经通过了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这证明自己具有了担负法律工作“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赖文浩当庭质疑对方称,“是不是这样的庭审都需要使用英文进行?”赖文浩还表示,这个“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没有教学大纲,也没有上过任何课程,“仅仅就是一次考试”,同时由于该考试要收取一定的考试费用,赖文浩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的“教育乱收费”。华南师大的诉讼代理人表示,司法考试证书和学位证书完全是不同的两种要求,并不能认为通过了司法考试就达到了学士学位的要求。

  相关法规

  学位评定权得到强化

  近来因学位证书和英语成绩、特别是四级成绩挂钩而引发的纠纷不断见诸报端。据记者了解,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正在制订之中,其草案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学位委员会应对学位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这表示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评定的权力受到强化,而在授予学士学位所需的条件方面,该草案依然表述为“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记者:李静睿 实习生/陈俏湄 通讯员/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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