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院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参加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可提出课程免考申请。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政治课程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公共基础课程为:高等数学(专)、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
包含线性代数和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两部分内容)、工程数学、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经济应用数学、线性代数、普通物理、物理(工)、大学语文、大学语文(4学分)、大学语文(专)、计算机应用基础和公共外语课程的英语、英语(一)、英语(二)、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
第三条 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程、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程和名称一致、学分(学分数以普通高校教学计划相应课程授课总时数计算,一般为18学时折合1学分 ,下同)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其他课程。
第四条 各类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程、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程和名称一致、学分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其他课程。
第五条 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政治课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政治课程、公共基础课程和名称、学分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其他课程。
第六条 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肄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程、公共基础课程和名称一致、学分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其他课程。
第七条 各类高等院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还可免考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对应的公共基础课程。即:
1.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
2.数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专)、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工程数学、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经济应用数学、线性代数课程。
3.物理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普通物理、物理(工)课程。
4.汉语言文学类、秘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大学语文、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4学分)课程。
5.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相应的公共外语课程英语(一)、英语(二)、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
6.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八条 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及其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取得三级及其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公共英语或英语(一)课程。
第九条 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其以上笔试合格成绩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公共英语或英语(一)课程。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其以上笔试合格成绩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
第十条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其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十一条 各类高等院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按第二至第十条规定办理课程免考,可同时免考与免考课程相应的实践考核课程。
第十二条 各类高等院校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考查课程不属于免考范围。
第十三条 申请免考应按下列程序办理: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本人报名的区、县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由原毕业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课程成绩单,填写《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审批表》,经区、县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核验盖章后,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四条 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按《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津高教自[1992]4号)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我委有关课程免考文件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