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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新办法:招考有争议可以去裁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06/09 12:0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姜明)日前,天津市出台新办法以公平解决考试、录取中的争议。凡是参加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和硕士研究生考试的考生,如果在考试过程中与教育考试机构发生争议,或者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与考生之间发生争议,都将由裁决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裁决办法予以裁决。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统一考试的管理,维护考生、高等学校和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
的合法权益,天津市教委日前出台了《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办法》和《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办法》,系统规范地对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对试题命制、考试的组织与实施、试卷的评阅与分数报告、考试信息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个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关于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的系列管理办法。

  依照该规定,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与教育考试机构发生的争议和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与考生之间发生的争议,都将由裁决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裁决办法予以裁决。天津市教委将牵头负责组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各由7至11人组成的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委员会和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委员会,并聘请公道正派的教育界、法律界等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考生家长以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担任裁决员。其中,来自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考生家长不应少于裁决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按照规定,裁决委员会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裁决委员会裁决考试争议时将组成裁决组,裁决组由三名裁决员组成。裁决组裁决招生录取争议或考试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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