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400司考冲刺资料:2005司考模拟题卷二答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08/02 15:10 LG400 | |||||||||
本试卷由LG400独家提供新浪网发布,请勿转载。 试卷二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1---50题) 刑法(1----20题) 1.【答案】C 【考点】抢劫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解析】抢劫罪必须具备两个“当场”,即当场采取人身强制手段,当场获取钱财,这是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区别;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作用的对象与获取财物的指向对象通常是同一的,这是与绑架罪的主要区
2.【答案】C 【考点】拐骗儿童罪的认定 【解析】拐骗儿童罪的手段主要表现为蒙骗、利诱,但偷盗、抢夺甚至抢劫婴幼儿的行为也可构成本罪。 3.【答案】A 【考点】特殊防卫的认定 【解析】注意在特殊防卫的场合,仍应当遵循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4.【答案】D 【考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5.【答案】A 【考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解析】一般情况下,这两种犯罪的界限不难区分。但如果在同一起案件中,行为人既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又使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则较难区分。对此,需要考察在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时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什么。如果起只要作用的手段是欺骗,就应定诈骗罪;如果起只要作用的是秘密窃取,则应定盗窃罪。例如,行为人盗窃邮局汇款通知单、提货单、存折、支票等票据的,如果权利人已经在上述票据上签字,加盖好了公章,行为人凭票即可取得票面上记载的财物,行为人支取财物的行为是先前盗窃行为的延续,是盗窃完成的必要手段,在此情形下,只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盗窃没有加盖公章、签名的空白支票,然后伪造公章和签名,自填金额,骗领财物,其非法获得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是欺骗手段,盗窃行为只是为其冒领财物创造必要条件,故应定诈骗罪。此外,还要考察行为人是如何从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的控制下取得财物的。如果欺骗手段并没有对他人产生实际的心理影响,使他人仿佛“自愿”地交出财物,而是从他人的直接控制之下秘密地窃取财物,则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反之,如果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认识而处分财物的,应以诈骗罪论处。如在商场假装成顾客,要求售货员将时装拿来试穿,然后乘人不备悄悄溜走。售货员将时装交给行为人试穿并非一种处分行为,衣服仍在售货员的控制之下。行为人是通过溜走的方式,使时装脱离售货员的控制,因此其行为属于盗窃。但是,如果行为人说,身上没有带够现金,需要回家去取,并经售货员允许将衣服穿走,则属于诈骗。因为行为人通过欺骗使售货员作出了财产处分行为。再如行为人向自动售货机投入金属片以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从没有处分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患者那里取得财产的,因为相对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无从谈起,因而不构成诈骗罪,只可能成立盗窃罪。本题中,甲取得财物并非基于乙的处分行为,而是秘密窃取行为。 6. 【答案】D 【考点】教唆未遂的处罚 【解析】赵某的行为属于教唆未遂,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答案】A 【考点】敲诈勒索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解析】田某、曹某给赵某打电话,称赵A已被绑架,叫赵某速送2万元现金到指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赵A。这是典型的威胁,是对被害人亲属的生命进行威胁,威胁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人产生恐惧心理。而对被害人之子,田某、曹某请小赵吃“串串香”,又带他到游乐场所玩,并没有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不能认定为绑架中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本案中,田某、曹某的行为是采取威胁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其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 8.【答案】A 【考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认定 【解析】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答案】B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解析】吴某将针筒向行人和游客注射和针刺的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答案】C 【考点】盗窃罪与非罪问题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11.【答案】A 【考点】间接走私的认定 【解析】根据刑法第155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相应的走私罪论处。 12.【答案】C 【考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认定 【解析】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3.【答案】C 【考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贩卖毒品的含义 【解析】走私毒品的行为不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行为人拾到毒品后出卖的,同样成立贩卖毒品罪。 14.【答案】C 【考点】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解析】参见《刑法》第272条。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储户的存款的意图,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及贪污罪。 15.【答案】B 【考点】包庇罪与窝藏罪的区分 【解析】参见《刑法》第310条。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的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人的,属于窝藏行为。 16. 【答案】B 【考点】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 【解析】行为人既非法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又非法销售的,应作为侵犯著作权罪一罪论处。 17. 【答案】B 【考点】正当防卫的认定 【解析】本题中,虽然向刘某攻击的是狗,但狗是在黄某的唆使下才向刘某攻击的,因此,刘某如果不对黄某采取措施,必将被狗咬伤。故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狗实际上是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如果刘某将狗打死或打伤,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的正当防卫。 18.【答案】 A 【考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解析】为了索取债务包括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仍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19.【答案】B 【考点】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解析】参见《刑法》第270条。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中的“代为保管”,只要求行为人持有或保管着某种财物即可。 20.【答案】B 【考点】贪污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解析】章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财产最终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