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务员录用体检执行新标准 乙肝不再受歧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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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03/18 12:07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省人事厅、省卫生厅日前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据通知,我省今后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时,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原来执行的体检标准同时作废。新标准比旧标准要相对宽泛一些,如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公安、司法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仍按国家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新标准共分21条,详细开列出哪些考生患有哪些疾病为体检不合格,同时,划清一些具体病症的合格和不合格界限。如规定,“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两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详见山东人事信息网www.sdrs.gov.cn)。 据介绍,与我省此前公务员体检中执行的旧标准相比,新标准要相对宽泛一些。如旧标准规定,“乙肝检测中以下情况者为不合格:乙肝三系检查大三阳者;乙肝三系检查小三阳,同时加做HBV-DNA检查呈阳性者;SGPT异常伴HBSAG阳性者”。新标准则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记者 雍坚 实习生 焦守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