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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犯罪主体

http://www.sina.com.cn 2005/07/07 00:16  北京大学出版社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犯罪主体指的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这包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前者称自然人犯罪主体,后者称单位犯罪主体。

  二、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

  1.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2.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3.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三、单位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上述规定,单位犯罪具有如下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

  单位犯罪多数情况下是故意犯罪,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构成过失犯罪。

  3.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

  犯罪是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的,这是单位犯罪在客观上的表现。

  在单位犯罪的处罚上,历来存有双罚制与单罚制之分。就我国刑法规定的对单位犯罪的两罚制来看,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多采用无限额罚金制,即只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不规定罚金的数额。

  四、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也称责任年龄,指的是刑法规定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精神,未满14周岁是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已满

  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都须负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能力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也称责任能力,指的是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我国刑法根据精神病的不同情况及其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了三种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

  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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