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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http://www.sina.com.cn 2005/07/07 00:16  北京大学出版社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和犯罪的目的、动机几种因素。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1.意志因素

  这是指行为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2.意识因素

  即犯罪人对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无认识,认识到什么程度。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必然性,又实施行为,则为直接故意。希望有可能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放任则不违背意志。如果行为人仅认识到可能性,又希望结果发生的仍为直接故意,如果放任结果发生,则为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在能够避免情况下让结果发生,则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行为人粗心大意、疏忽大意,则为疏忽大意过失。

  3.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如下:

  (1)在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

  的态度。间接故意虽然不是积极主动地追求危害结果,但也丝毫没有采取措施来防止结果的发生。

  (2)在意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有所不同。直接故

  意既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只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不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

  (3)从这两种故意发生的情况看,直接故意直接存在于追求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之中,因此,具有直接追求性的特点。间接故意则必须以追求其他某种目的的行为为前提,因此,

  具有伴随性的特点。也就是说,间接故意不能单独产生和存在,只能伴随着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和其他心理状态而出现。

  4.犯罪过失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条第2款又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过失可分为两种: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指的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之间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而且都是预见到了发生的可能性。区别在于:二者对于危害结果发生所抱的心理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是不希望,轻信能够避免。并且为了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在危害结果将要发生的情况下都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来防止,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心愿的。而间接故意行为人采取的是漠不关心的态度,放任其发生,因而根本不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最后该结果发生后,并不违背其心愿。可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意志因素不同。

  5.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指的是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动机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

  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的认识错误。

  (1)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

  ②对犯罪工具、手段的认识错误。

  ③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④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⑤行为差误问题。

  7.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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