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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400名师解析司考真题第二场:行政行为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09/23 16:34  新浪教育


LG400侍东波老师

  网友:我是LG400系统班的学员,我在做卷三的时候,第96题,不定项选择题目仲裁中达成调解协议,就不再撤销仲裁申请了,而只能作出判决书和调节书?

  侍东波:这个在上课时说到涉及到仲裁中的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这点学生都知道。但撤回仲裁申请这个A选项,学生有所怀疑。我讲课的时候明确告诉大家,撤销仲裁申请,是都享有的一项权利,就像撤诉权一样。在你作出调解书、裁决书之前,当事人都可以撤回申请,A选项是正确的。除了仲裁庭做仲裁调解书和或根据调解书做出裁决书之外,还可以撤销申请,这是申请人享有的一个权利。这个权利并不是因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是申请人达成调解的行为。我在上课时讲到一道题,比如说A方没有向B方协议进行出资,B方按仲裁申请仲裁,A方同意补充出资,B方放弃请求,这个题和考题是一模一样。选项分别是A是可以自行做仲裁调解书,B是可以做裁决书,C是可以彻回仲裁申请。我希望学员在老师讲课的过程中,只要把老师辅导的考点和强调的考点掌握了,对司法考试的题是肯定没有问题的。

  主持人:有些考生在考前也得到了一些信息,包括重点的考点,如针对卷四的第一题,到底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到底能不能诉,这道题可能大家并不陌生,答案却不是参考的答案。请吴老师讲解一下。

  吴鹏:今年的卷四我预测的时候就是一道案例题,原因很简单,去年的卷四没有考大题,今年的卷四应该有题,无论如何,我们说五大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民法、民诉。我们行政法的命题老师今年是第一次进入,在命题班子的地位并不是很稳固,所以论述题的可能性很小,当经验足的时候,明年论述会出现。这个预测得到了一个验证,卷四就是案例题,给了10分。应该说10分的案例题10分值比较少,但一般都没有拿全,因为涉及到对会议纪要的理解问题。我在LG400对考生讲了一个练习题的班,举了一个例子,某市的商贸委召开一个会议,通过一个会议纪要,策划下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现在法定代表人不服,能否提出行政诉讼。当时讲题的时候,讲到商贸委是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撤换一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个撤换通过一个会议纪要的形式,到底是真会议纪要还是假会议纪要,也是讲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差别问题。但在行政法中,对具体行为和抽象行为的概念,教材上有界定,但界定得非常模糊,甚至是错误的。为什么呢?我们讲抽象行为,教材上说是针对一个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作出的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行为。这有一个混淆,我们上课的时候做了一个标准,能否以反复适用作为标准。抽象行为是能够反复适用,具体行为是一次适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的效率是直接和间接作为标准。抽象行为不可以直接申请复议,只能附带申请复议,也不能提出诉讼。具体行为可以复议、可以诉讼。讲了三个区别作为判定的标准。上课时讲到会议纪要从名称上来讲,是一个内部的抽象行为。但我上课时反复强调,我们要看形式,还要看本质实质是什么。这个会议纪要是一个假会议纪要,名义上看是一个内部的抽象文件,实质上来看是一个具体的外部行政行为。卷四的第一道题,市政府召开有关职能部门,包括城市的公交公司一块来开一个协调会,下发的一个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应该在经批准的规划区之内,公交公司在规划区之内开通的范围免交规费,而在规划外,应该由建设部门来负责。规划区范围之外,查处的机关由过去的交通部门改为建设部门。职权做了调整。会议纪要有两个内容,两个内容下发之后,交通局执行这个行为,就不再作出处罚,把这个权力移交到建设部门。田某、王某、孙某是三家的经营户,他们的运营线路和城市的运营线路重叠,但因为会议纪要决定他们是不能享受免交规费,向法院提出诉讼,撤销会议纪要中免缴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关于终止交通局进行查处的是违法的。

  这个题中,答案是有问题的,答案的方向是正确的,但表述是有问题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说会议纪要包括两个内容,第一个内容是具体的外部的行政行为。城市公交公司可以免缴规费,第二个内容是一个内部的行政行为,对行政职权做一个新的调整,由交通部门专为建设部门。第一问是政府的规定,关于城市公交公司避免规费的内容是非属于行政受案范围?为什么?如果再往下看,问题就很简化了,第二问是田某、孙某、王某是否构成诉讼资格。三人提出的确认将市政府终止违法查处的内容,是否属于法人受案范围。这三问已经非常明确地给出了答题的线索和方向。会议纪要两个内容,第一个内容属不属于受案范围?第三问第二个内容属不属于受案范围?已经很明确地告诉你,会议纪要是复合型的文件,有内部也有外部的。按照答题的思路,第二问是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从第二问就可以推出第一问肯定属于行政受案范围,否则的话就没有价值了。第一问也说答案是属于受案范围,这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规费的问题,是行政许可方面的收费问题。有人认为不是行政许可,这不重要了,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答案认为,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和行政受案范围,本案中的会议纪要公交公司免交规费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答到这里就可以了。政府对公交公司做出许可,规费可以不缴。具体的行政行为属于受案范围,三人有原告资格,因为是三个行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市政府的决定影响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讲这个也可以,不讲这个也可以。原告资格,最简单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第三个,答案说到属于政府和公交公司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说职权调整是对的,应该是一个内部行为、是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为,那我们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受案范围。今年行政法考的题很不错,但也很刁钻,但把题读完之后,发现题的方向已经给出来了。我们答题的时候,牢牢按照“以法律精神为原则,以法律事实为准绳”涉及到法条,分析一下,作出符合法律精神和法条准绳的规律,一般考生都答不到这个标准上来,但按我讲的答案也是满分的。按我讲的答,也属于阅卷的标准。所以,不要看评分标准就无所适从,大家应该放心,按照我讲的答肯定是满分标准。

  网友:针对今年刑法第19题,乙和丙发生口角,到底是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对卷四的刑法题,请杜老师补充两句。

  杜启新:关于刑法第19题,行为人谎称要给甲钱,否则的话就要打你。这样被害人只好由于害怕被打拿出两千元,到底是敲诈勒索还是诈骗罪论处?敲诈勒索要求的是行为人以自己或者自己的同伙,将来以暴力相害,揭发隐私的理由交出财物,这是属于敲诈勒索罪。而本案行为人甲并不是直接以自己将要伤害乙为要挟而取得财物的,完全是虚构了一个事实说将来要打乙,造成乙的害怕,从而交出两千元。真正取得财物的手段,不是靠行为人的暴力要挟,而是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交出的钱,所以诈骗罪应该是比较合适的。

  另外,对一个案例题我补充一下,对于卷四的第二题,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两个行为都是会“触犯”,所以法律竞合。这个是有疑问的,最大的疑问是丁某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根据《全国法院审判金融案件的座谈纪要》中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是以主观相统一的原则。通过诈骗范围非法获得资金,造成数额巨大的资金无法归还,其中作为非法资金逃跑进行挥霍,还有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而丁某两者都没有做,是进行经营行为,所以很难说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第二个小问题中说到,对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是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经营不善,被骗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处罚。丁某在案发时,是不具备还款条件,是因为经营不善没有还款,所以答案中说丁某直接定为金融凭证诈骗罪或者是贷款诈骗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点是不无疑问的。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原因,今天的活动就到这里,再次感谢三位嘉宾来到新浪司考直播间,这次我们LG400和新浪组织的“第一时间深度解读2005司考真题”活动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学员有什么问题,如果想“涤清心中疑惑,精彩不容错过”,大家可以登录新浪和LG400专业网站进行咨询,还可以拨打010—62227168/7169进行咨询。谢谢大家!同时,预祝大家顺利通过今年的

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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