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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冲刺:环境法高教自考备考押题串讲

http://www.sina.com.cn 2005/09/29 16:12  华夏大地教育网

  第一编 环境法总论

  第一章 绪论

  一、环境、人类环境

  所谓人类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简称环境;注意区分人类环境与生态学中的环境。

  人类环境是由各种自然因素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它十分庞杂。为了研究方便,人们对环境进行了分类,以确定所要研究的是哪一部分人类环境。分类方法很多,大家需要掌握的是四种分类方法:

  1、按环境要素形成的原因分,可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科学中最常用的分类方法。

  2、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把环境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宪法采用这种分类方法。

  3、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把环境分为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等。

  4、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质环境。

  二、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大气、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矿藏等。人们把已被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称为资源,把将来可能被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称为潜在资源。

  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自然资源可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两大类。有限资源又可分为可更新资源和不可更新资源。无限资源是指用之不竭的资源,如太阳能、风能、海水等。(重点提示)大家要会具体分类,如给出些资源煤炭、石油、各种金属矿藏、草原森林淡水、动物、植物等,要会分出哪些是可更新资源、哪些是不可更新资源,哪些是无限资源。

  三、环境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和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人类同环境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人类是环境的产物

  2、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

  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2)排放到环境 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四、生态学的概念、生态系统和生物圈

  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学科。(提示)1、生态学的概念,是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 2、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人与生物圈”的研究例为全球性课题,强调从宏观人与环境的生态学规律。

  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是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

  五、生态系统的功能

  l、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

  涉及到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一般不会考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的过程,但在这里面涉及到几个概念必须理解,如营养级(1/10定律)、生物富集和生物放大等,有可能以选择题的方式考学生是否理解了这些概念。

  例:在环境科学里,把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成为( )。A、生物富集 B、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 C、生物量的金字塔 D、生物放大 答案为D

  2、每一种物质在生态系统中的循环都有各自的循环途径和特点,构成一个复杂的循环体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水循环、碳循环和氮循环,他们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非常密切。

  六、生态平衡

  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群体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的状态称为生态平衡。要会灵活运用概念,如果考选择生态平衡的标志是什么,实际上在考你它的概念,标志是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群体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

  七、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可分为广义的环境问题和狭义的环境问题。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也叫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还包括人为活动引起的环境问题也叫第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自然原因。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类活动引起的第二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以把第二环境问题分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两类。

  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l、人类社会早期的环境问题

  2、以农牧业为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3、产业革命以后到20世纪50年代

  4、当前世界的环境问题

  近年来,严重的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出现了全球性并直接影响整个生物圈的某些机制和平衡的三大问题即A、酸雨 B、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 C、臭氧层的破坏。

  例、产业革命以后到20世纪50年代著名的公害事件有( )

  A、伦敦烟雾事件 B、马斯河谷烟雾事件

  C、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D、多洛拉烟雾事件

  E、博帕尔毒气泄漏事件 F、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事件

  答案 ABCD

  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

  就环境问题而言,它不是孤立存在的,要解决环境问题,就必须考虑这些复杂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中与环境问题最为密切的是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这四个因素。

  八、环境科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1、环境科学是在50年代环境问题严重化的背景下诞生的,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最先兴起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

  2、为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而出版的《只为一个地球》,可以说是环境科学中一 部有名的绪论性著作。

  3、环境科学的任务

  第二章 环境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环境法的概念

  所谓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环境法的性质

  环境法的性质就是围绕着环境法是否具有阶极性,关于这个问题有三种观点。

  l、环境法没有阶级性

  2、强调环境法的阶级性

  3、不否认环境法具有阶级性,但认为阶级性不是环境法的唯一属性

  环境法的基本特征

  1、综合性。

  2、技术性。

  3、社会性。

  4、共同性。

  三、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与任务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与任务的规定包括三项内容(1)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环境,保护人民健康;(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环境法的目的二元论。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有两个,一是直接目的,保护环境与资源;二是最终目的,一是保护人民健康,二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例、以下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目的二元论”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尚未明确规定“目的二元论”

  B、“二元”是指保护人群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C、其前提是认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

  D、“目的二元论”有利于企业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E、它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目的 答案ABCD

  四、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中的一种,除具有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外,又有与其他法律关系不同的特点而具有自己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环境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社会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3、环境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五、环境法律关系的要素

  我们知道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的,环境法律关系也不例外,也是有这三要素构成的。

  1、环境法律关系主体

  一说到法律关系主体,我们脑于里会反应出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国家是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国家的环境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特别是环境保护的主管机关,经常以主体身份参加环境法律关系;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从事开发利用改善环境的活动时,也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个人,既享有环境权利,又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此,公民是环境法律关系广泛的参加者。

  2、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在参加具体的环境法律关系时所享有的环境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3、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物和行为两种。

  (1)物。在环境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是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如太阳对人类来说至关重要,但依现有的科技水平,人类的行为还不能影响和控制它,它就不能成为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再如某些珍稀动物,在它们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动物园的野生动物,它脱离了自然环境,失去了环境功能,不再是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的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例:可以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

  A.马戏团里的驯兽 B.太阳

  C.矿藏 D.人工培育的新品种

  答案C

  第三章 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现代环境法(外国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上分为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1、环境法的产生阶段(时间为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

  2、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这一时期的立法特点有两个:1、由于环境问题严重化和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迫切需要,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了其他部门法。2、污染防治法涉及的领域比上一个阶段多。除大气、水污染防治法外,还制定了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处置法等,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

  3、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今)

  这一阶段环境法从其他部门法中分离出来并迅速发展成熟起来。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以下特点;

  1、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

  2、60年代末70年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制定反映出国家环境立法从局部到整体的发展趋势,这是环境法向完备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

  3、各国环境管理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政策和措施。

  4、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

  5、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渗透。

  6、环境立法的完备化使环境法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中国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例、“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出自( )

  A、荀况的《王制》 B、秦朝的《田律》

  C、西周的《伐崇令》 D、韩非子《内储说上》

  答案:C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立法大致可以分三个阶段:

  1、环境法的产生时期

  从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

  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上都是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比较零散。

  2、环境法的发展时期

  自1973年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工作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我国环境立法工作才开始进入全面发展阶段。1978年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1979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例: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制定和颁布的环境标准有( )

  A.《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

  B.《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C.《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D.《食品卫生标准》

  E.《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答案BCD

  3、环境法的初步完善阶段

  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确立。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我国环境立法发展十分迅速,我们颁布了一系列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

  四、环境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

  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环境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第二、我国环境立法发展很快,环境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现代环境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有其必然性。主要表现在:

  (一)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迫使国家承担起保护环境和管理环境的职责。

  (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国家管理环境成为可能。

  (三)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原有的部门法不能满足国家对环境进行全面管理的需要。

  第四章 环境法律体系

  一、 环境法律体系的概念、组成

  在各部门法中,环境法形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在时间上比其他部门法要晚,但环境法在我国特别是近20年来发展很快,已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

  在环境法律体系中,不是各种环境法律法规简单相加起来堆砌在一起,而是各种环境法律法规组成了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体。所谓环境法律体系是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体。

  目前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主要是由5部分构成。(1)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2)环境保护基本法;(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4)环境标准;(5)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法律规范。

  二、宪法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础,是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把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一项职责和基本国策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对环境保护的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作出规定,就为国家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立法奠定了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第9条、第10条、第22条、第55条等对环境保护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例如2001年的一道选择题:我国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和某些重要的环境要素属于( )。 A、私人所有 B、集体所有 C、开发者所有 D、全民所有 答案为D

  三、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在环境法律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的最高地位,它是一种综合性的实体法,即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加以全面调整的立法,一般是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的、范围、环境政策、环境保护的方针、原则、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作出原则规定。它是制定其它单行环境保护法规的依据。

  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主要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见书57页)

  四、环境保护单行法规

  环境保护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它以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环境保护单行法规一般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它在环境法律体系中数量最多,占有重要地位。

  它是由土地利用规划法、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和环境管理行政法等组成。

  (一)土地利用规划法

  土地利用规划法是体现预防为主的重要的法律。它是由国土整治法、农业区域规划法、城市规划法和村镇规划法组成。目前我国只颁布了城市规划法。

  (二)环境污染防治法

  在环境保护单行法规中污染防治法占的比重最大。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三)自然保护法

  自然保护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都属于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专门性法规。

  (四)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为了加强对环境管理,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如《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

  五、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环境法律体系中一个特殊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有关环境标准的概念、性质、作用将在第十章《环境标准》中详细介绍。

  六、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1、《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81条、83条、98条等规定与环境保护有关。

  2、《刑法》中的有关规定

  97年刑法在第六章中,专门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各种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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