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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前法律考试莫走过场

http://www.sina.com.cn 2005/11/29 18:09  法律教育网

作者:法律教育网注册学员 赵永刚

  对“一府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干部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是近几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任免职权过程中,为提高任免质量而探索出来的一种新的有效方法和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任前考试,符合《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精神。实践证明,对“一府两院”提请人大任命的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有利于增强拟任干部的
法律知识、人大意识,有利于增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观念和自觉性。这种形式和制度,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但也应看到,由于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作法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任免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是不少被考者缺乏应有的正确态度,认为任前法律考试只是一种形式和程序,没必要“小题大做”,“多此一举”,对人大常委会组织考试是“口服心不服、不得已而为之,是为过关而考试。二是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任前法律考试组织不严密,工作中存在着命题、监考、评卷应付了事的现象,有的在考前把试题透露给参考者,使其心中有数;有的在考前把试卷发给参考者,让其提前答题;有的考后根本不改试卷,不公布考试分数,实行暗箱操作。三是考试内容千篇一律,任命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和两院人员同考一套题,且一套题重复考几次任命人员。这样做使任前法律考试完全变成了形式主义,失去了它的原本意义,影响了人大任前考法的权威性,更影响到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

  任前考法,不是给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设置障碍,而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干部队伍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干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一个有效手段;是新形势下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能的必要做法;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需要。通过考试这种形式,可以掌握被任命人员是否具有法律意识,是否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常识,是否具备拟任职务所必须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使其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自觉学法、用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因此,各地人大常委会组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由于干部层次的不同,部门职能的各异,出台的法律法规内容繁多,任前考法考什么已成为拟任干部普遍关心的问题。任前考法应突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理论知识。因为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内涵丰富,涵盖了政党和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机关的产生、职能及其运作方式,涉及到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以及法官法、检察官法等诸多法律。在突出人大制度理论这一重点内容外,还应针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干部各应具备的相关专业水平,选取一些与其岗位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为考试内容,这样就使得考试内容重点突出,全面兼顾。

  任前法律考试从本质上来讲是人大常委会对即将由其任命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进行的任职素质考察。人大任前法律考试不同于

司法考试,也不同于党委组织部门的考察。人大实施任前法律是更好地体现为民掌权、为民选好公仆的法律原则,它是对拟任人员法律素质的实质性考察,而不是程序性考察,任前法律考试的结果应作为任命的必备条件,这样也才能从根本上引起拟任人员对任前法律考试的重视,不使考试流于形式。要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对考试不合格者不予任命。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若干意见》,不断完善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长效机制,使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规范化、制度化。

  干部任前法律考试,是检验干部法律水平和依法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干部带头学法的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不仅需要继续坚持而且还应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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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法律教育网注册学员 赵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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