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法学串讲讲义:高频考点完全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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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12/15 16:06 华夏大地教育网 |
【说明】 1.后标(★★)者为高频考点,命题角度较多,需要牢记;后标(★)者为重要知识点,也需多记;未有标注者为一般知识点,仅作一般了解,非复习重点。 2.历年真题部分,标“(※)”者为重点、难点或易错考题,是串讲中的重点,考生一定要弄懂弄通。 3.后标(△)者,为补充知识点,教材中并未出现,但属重要知识点,应予掌握。 4.简答题、论述题里的某些具体知识点(特别是特征类题目),有出单选题或者多选题的可能性,在记忆中需结合历年试题予以注意。 第一章 绪论 一、单选题 1.“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这个观点源于美国行政学家F.J.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说。(★) 2.行政职权,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行政权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 3.行政法的分类:(★★) (考点提示:主要分清依不同分类标准可划分为何种类型,易出单选题,在考试中极为常见,我们不妨称之为“类型题”,需要大家在复习中尤其注意。)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4.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关系得以发生的客观前提。(★★) 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 6.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8.英国宪法学家戴雪是一个著名的否认行政法价值的学者。(★) 9..在19世纪中末叶,法国有一些学者率先提出行政法理论,但直到20世纪初,行政法学方在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体系。(★) 9.1983年,我国出版了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自考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