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浪考试 > 英语考试 > 正文

北京教育类外语口试统一考务要求 须技术监控

http://www.sina.com.cn 2006/01/09 11:51  《北京考试报》

  外语口试期间考生要走单行线

  北京考试报讯 考生参加外语类口试时,行动路线为单行线,只能按“候考室、备考室、考场、考点外”行进,不能中途返回。这是《北京教育考试外语口语考试暂行规定》中的考生应试守则规定的。

  “守则”禁止考生携带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参加外语口试;考生要按规定时间进入候考室,出示准考证、考试通知单等有效证件;考生进入候考室要保持安静,遵守秩序,按要求领取考试用表,认真填涂相关信息,凡应填涂栏目未填涂、误填、误涂或字迹无法辨认的,责任自负。

  据了解,进入外语口试考场前,考生要先在候考室等候。考务员点名后,考生方可在考场流动考务员引导下进考场。从离开候考室至口试结束离开考场前,考生不得查阅任何书刊资料,不得听任何音像材料。

  按规定,有备考环节的考试,将由流动考务员依序把考生引进备考室。考生交验准考证,抽取试题或由工作人员指定试题,将试题代码填写在考试用表上,按规定时间阅题。之后,考生在考务员引导下进入指定考场,将考试用表交给口试考官,考官填涂试题代码、确认考生身份后开始考试。

  考试结束后,考生要立即退场,不能询问口试结果和分数。考务员将引导考生按规定路线迅速离开考点,考生不能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不能以任何理由妨碍考务人员正常工作。

  直系亲属口试不能当考官

  当次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不能担任口试考官,对教过的学生要回避,日前发布的《北京教育考试外语口语考试暂行规定》提出要求。

  规定是北京教育考试院为规范外语口试管理,确保考试公平公正而作出的。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高考、自学考试及其他类外语口试组考要求更明晰,考点、考场设置条件和要求更明确,考点工作人员包括主考、考务副主考、保密员、考官、考务员、监考员等工作职责更明确,口试实施过程更具体。

  当口试考官有什么条件?规定要求:外语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3年以上外语教学经历,并具有承担外语口试工作能力,外语功底扎实,发音准确,口头交际能力较强。

  规定强调,考点主考根据考试要求,公布评分标准,组织评分培训,口试考官和考务管理人员要按规定时间,佩带规定标志,实施考试。

  规定还对考场偶发事件如考生相貌与准考证或身份证照片不符、考官未按时到达考场等提出了具体解决办法。

  外语听力考试要有技术监控

  为规范北京教育考试外语听力考试管理,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北京教育考试外语听力考试暂行规定》中规定,外语听力考试期间,要有熟悉设备使用、维修的技术人员全程监控。

  规定涉及范围包括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高等(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北京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外语听力考试。

  据介绍,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外语听力磁带(光盘)等在启封使用完毕前属绝密,北京市统一考试的外语听力考试磁带(光盘)等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于机密级材料,要按规定制作、保管和交接。规定要求,考场在使用听力磁带(光盘)前,要有考点主考和考场监考员共同检查密封情况,检查无误方可使用,统一播放的考场,不得提前或错后,不得重复播放。

  规定要求,在听力考试前,考点要进行播放设备试运行,确保播放质量,有条件的要备应急发电设备;考试开始前,考点要组织考生试听;考试期间,要有熟悉听力播放设备使用和维修的技术人员全程监控,由外语教师监听;使用磁带(光盘)等播放试题的考点,要有至少一份备用磁带或光盘。考点要保证环境安静,播音声源附近不能有噪音和电磁干扰,易干扰设备播音效果的手机、寻呼机等必须关机。考试正式开始到结束,考生不得提问。

  相关链接: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考前15分钟禁止入场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规定,考前30分钟,考生入场,验准考证。考前15分钟,迟到考生停止入场。考生开始填(用蓝黑水钢笔、圆珠笔)涂(2B铅笔)姓名、准考证号。考前10分钟,监考员开始分发试卷,考生试听。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开始答题。

  高级中等学校招生 普通高中毕业会考 考前5分钟禁止入场

  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普通高中毕业会考中,考前2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交验准考证。考前15分钟,考生开始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涂黑考试科目及准考证号。考前5分钟,监考员分发试卷,考生试听,迟到考生停止入场。此后至正式开考15分钟内到场考生,一律视为迟到,不能参加听力考试,由考点统一安排到其他教室。待听力结束后,进入所在考场继续参加笔试。(记者:邵会莲)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英语考试频道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教育频道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33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