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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2005年招生章程

http://www.sina.com.cn 2006/04/15 15:18  长春工程学院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依法开展招生工作,并使我院招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全称:长春工程学院(Changchu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校 址:东校区: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3066号

  南校区: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408号

  西校区即院本部: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395号

  联系方式:电 话:0431-5947183、5952431

  网 址:www.ccit.edu.cn

  E-mail:ccitzsb@ccit.edu.cn

  办学层次:我院举办全日制本科教育和专科(含高职)教育,并以本科教育为主。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我院在校的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经遴选可以升入本科学习。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

  第三条.根据学院的办学条件,并经教育部批准,学院设置本、专科专业56个。根据社会需求,学院及时依法自主调整学科专业的培养方向。学院将继承“面向全国招生、全国就业”的传统,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四条.2005年共有34个专业招生,其中本科25个专业、专科(高职)9个专业(含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5个专业)。全日制本科招生计划3050人、专科(高职)700人。具体招生专业及招生人数见各省招生办公布的信息。

  第三章 招生录取与监督

  第五条.录取标准:

  1.录取分数标准

  录取分数标准严格执行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

专科录取
分数线
。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分数不低于100分。

  2.身体素质标准

  身体素质标准执行教育部等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年修订)。

  第六条. 录取规则

  1.为保证我院新生的总体素质,录取调档时,按本科不低于120%、专科120%的比例调档。

  2.根据各省(市、区)招生部门目前的投档办法,录取时,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3.安排专业时,严格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有关专业限制的条件,并充分考虑相关科目的成绩,以院校志愿顺序,按照专业第一志愿择优录取,专业志愿级差为4分,专业第一志愿未能满足的考生,总分满足专业志愿级差要求时,专业其它志愿可与专业第一志愿的其他考生一同择优录取;成绩并列时,按顺序查看数学、理(文)科综合的成绩,优先满足高分者。

  4.我院英语、计算机类专业招收的考生,外语语种必须为英语;其它专业可不受外语语种限制。

  5.地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艺体育尖子、科技发明获奖者以及有达到原国家教委(87)教高008号文规定的田径、篮球专长的考生优先录取,除此之外的按政策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录取规则同本条第2、3款。

  6.我院建筑学专业招收的考生须有徒手画作品;入学后加试美术,如不合格将统一调整至相近专业。填报工业设计、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雕塑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测试,并取得合格证。否则,不予录取。

  7.我院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各有关省艺术类考生文化课录取控制线基础上,按照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乘60%、文化课总成绩除以3再乘40%折合的综合分数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在本省排前三名者,优先录取。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在本省排名第一者,只要文化课达到所在省规定的标准,其他条件符合规定的标准,即可被录取。文科考生的数学成绩不计入文化课总分;但从2006年开始数学成绩计入总分。

  第七条.我院按下列录取程序,完成网上录取工作:

  访问有关省招生部门的网站—→核对计划—→提出调档要求—→下载—→审(阅)档—→退档—→分专业录取—→发放录取通知书—→结束。

  第八条.为保证我院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对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同时,通过我院招生办公室网站和录取查询电话向社会、考生公布录取结果(zsb.ccit.edu.cn、0431-5952431)。

  第四章 学费收取及奖助学办法

  第九条.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按照吉林省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见我院新生入学须知。

  第十条. 学院积极吸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资金,并根据办学经费的状况,设立奖学金。设奖等级及金额暂定为:一等奖,1000元/人·年;二等奖,800元/人·年;三等奖,400元/人·年。

  第十一条.根据学院的发展定位,学院将以“培养工程应用型人才”为特色,建立社会信誉。为此,学院面向学生设立“科技创新及科技制作奖”。

  第十二条.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采取以下措施(不含软件学院学生):

  1.积极帮助学生争取国家

助学贷款

  2.建立勤工助学制度,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每人每月80元;利用假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每人每天10元。

  3.为保证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学院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专门性的困难补助,其标准:第一档,1000元/人·年;第二档,600元/人·年;第三档,200元/人·年。

  4.学费减免。学院对经核实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按其困难程度减收或免收其学费。减免学费学生的比例按吉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生就业

  第十三条.学院主动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积极面向全国各类企事业用人单位推荐本院应届毕业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是我院2005年开展招生工作的依据。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长春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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