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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04/18 16:23  忻州师范学院招生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记载学生学习成绩,以修满专业所要求的总学分为合格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有利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发挥教师专长、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合理构建学生的知识能力结构,有利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在德、智、体、美、劳
诸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我院从2000级本科生开始实行学分制。

  第二章 学分结构与计算

  第二条 学分制的内容包括学时学分和学分积点。学时学分衡量学生课程学习完成的量,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学分积点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作为学生奖惩、评优和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 学时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学时学分由理论课程学分、实验课程学分、实践课程学分三部分组成。

  理论课一般每学期每周1课时计1学分。

  实验课一般每学期每周1课时计1学分。

  综合性实践课包括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军政训练、

毕业论文设计、劳动等,其学分数按实际周数和难易程度分别予以计算。

  第四条 每门课程的学分积点由该门课程所获学分与质量积点之乘积构成。

  质量积点分为5档,即:

  90—100分,积点为4,

  80—89分,积点为3,

  70—79分,积点为2,

  60—69分,积点为1,

  59分以下积点为0。

  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积点之和,即为该生在该段学习期间的总学分积点。学生在某段修读期间所得的总学分积点除以同期修读的总学分即得该段时期的平均学分积点。

  Z—平均学分积点

  i—第i门课程

  Yi—第i门课程质量积点

  Xi—第i门课程学分

  第五条 学院设立创新与实践能力学分,鼓励学生发明创造,发表学术论文和文学作品。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记6学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记6学分,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记3学分;出版著作参照论文标准执行。文学艺术作品、译作等的学分认定标准另定。获得省级以上技能大赛奖者按等级分别记分(省级奖最低等者记1分,以此类推;国家级奖最低等者记2分,以此类推)。学生在校期间读50本书,并写出25万字的读书笔记,经系主任审核认可,记4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完成科技制作作品或实物一件,经系评审组评审认可,记4学分。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六条 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跨专业任意选修课四大类。

  (一)公共必修课:指为保证培养基本规格与要求,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政治理论、外语、体育、心理学、教育学、计算机理论及技术、高等数学(理科)、大学物理(理科)、三笔字、普通话、军训、实习、毕业论文、劳动等。

  (二)专业必修课:指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专业必修课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专业设置。

  (三)专业选修课:指按专业方向或学科知识领域开设的供学生选修的课程,其目的是加强专业基础,拓宽专业面,体现专业特色。

  (四)跨专业任意选修课:是指跨专业、跨学科的深入研究或扩大知识视野类的课程。院管任意选修课由教务处确定,供全校各专业学生选修。系管专业选修课,主要供本系各专业学生选修,若条件允许,可作为系管跨专业任意选修课,供外系学生选修。

  第四章 教学计划构成

  第七条 本科生毕业学分文理科均为190学分。

  第八条 本科生必修课学分应占总学分的70%左右,专业选修课占总学分的20%左右,跨专业任意选修课占总学分的10%。

  第九条 文科必修课中,包含政治理论课(含思想品德)16学分,国家外语四级水平考试成绩达到50 59分12学分,60分以上16学分,国家外语六级水平考试成绩60分以上20学分(四、六级学分只计最高一次),体育6学分,心理学3学分,教育学3学分,计算机理论及技术8学分,三笔字1学分,普通话1学分,军训1学分,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6学分 ,毕业论文6学分,劳动1学分,专业必修课70学分左右。

  第十条 理科必修课中包含政治理论课(含思想品德)13学分,国家外语四级水平考试成绩达到50 59分12学分,60分以上16学分,国家外语六级水平考试成绩60分以上20学分(四、六级学分只计最高一次),体育6学分,心理学3学分,教育学3学分,计算机理论及技术8学分,三笔字1学分,普通话1学分,军训1学分,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6学分 ,毕业论文6学分,劳动1学分,专业必修课70学分左右。高等数学和大学物理,根据专业类型设定必修学分。

  第十一条 专业选修课文理科各35 40学分,跨专业任选课文、理科各15—20学分。

  第十二条 学分制教学计划由系主任负责组织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教学计划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课程设置和教学环节及其相应的学分、教学进度表(说明先修后修的次序)、考核方法、学制、学位授予等。

  第五章 选修、免听、免修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本科生从第二学年开始开设选修课。

  第十四条 学生选课应参照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系和教研室委派教师予以指导。其中有严格先修后修关系的课程,应选修先行课程,再学后续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每学期第十四周根据学院和系公布的《选课一览表》对下学期的修读课程提出申请,经系办公室填写《预选课单》。

  系主任在全面考核学生的基础上,根据《预选课单》确定选课学生名单,并指定专人填写《选课通知单》,一式两份交给系副主任。系副主任汇总《选课通知单》并具体落实专业选修课的开课时间和地点后,在学期的第十七周将《选课通知单》一份送任课教师,一份送辅导员通知学生下学期按时上课。

  跨专业选修课的《选课通知单》由各系副主任汇总后转交各有关教学单位,并征得该单位领导的认可。有关教学单位将各系《选课通知单》汇总并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落实开课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各教学单位。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将考核成绩登在《选课通知单》上交回系办公室,由系副主任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 学生在开学后的一周内可对所选选修课程试听,在开学后的第二周内对所选课程作改选或退选,逾期不再办理。改选课程须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签字,退选课程须报知任课教师。凡自行改选或退选者,该门课程按不及格记,,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选课人数未达20人的课程,该门课程原则上停开。由于选课人数未达规定要求而停开课程或由于选课时间发生冲突,由系主管教学副主任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并重新填写《选课单》。

  第十八条 学生所修课程每学期最少不得少于15学分,最多不得超过34学分。

  第十九条 跨专业选修课程须注意学科间的交叉,其中文理交叉课得分不少于6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所选课程没有取得学分,可以重修,但属于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修先行课程,未取得先行课程学分,不得选修后续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未取得学分重修而与后选课程时间冲突,或对某课程已有相当基础,可申请该课程免听。免听须经任课教师同意、任课教师所属系(部)主任批准后,可免听(即不听课),但要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及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以笔试为主评定学习成绩的理论课,允许学生申请免修。学生在每学期期末向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免修某门课程,经任课教师审核,所属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于下学期开学第二周统一安排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否则,不得免修。实验课、实习、体育、军训、劳动等实践课程和政治理论课程不得免修。其中如有特殊原因而不能跟班上体育课的学生,须有有关证明,经系主任加注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力所能及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本学期规定学分学有余力者,经系主任批准,可加选下一学期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取得学分,可在该课程的规定学期中申请免修,由系办公室办理免修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科生以通过国家外语四级水平考试为合格标准。通过考试即可免修公共外语课并获得该门课程的全部学分。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采用百分制计成绩。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取得该门课程的满学分,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

  第二十六条 考核可根据课程性质采用开卷、闭卷、笔试、口试和实践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试课程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和期中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比例由各系(部)确定。但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70%。期末考试成绩达不到60分者,不能获该课程的学分。

  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社会调查、平时考核及期末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二十八条 在记载成绩时,实际得分(百分制)、学分和学分积点要一并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三十条: 公共外语课程最后一个学期的期末考试,学校不另行组织,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英语四级考试。普通话课不进行期末考试,通过院语委组织的普通话测试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科学生应在学制年限内修满190学分,且其中必修课程均取得学分,方准毕业。

  第三十二条 按教学计划规定提前修满190学分的学生,可提前一年就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期限内,如不能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由本人申请,系主任加注意见,教务处和学生处同意,可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不超过两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按全额自费交学费。若本人不愿延长,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可边工作边学习,也可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6年。

  第三十五条 实行重修制,取消补考:

  1、凡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均应重修,重修课程需交纳一定的费用,暂定为每学分20元,用以补充教学经费。

  2、选修课程不及格,可重修或另选。同一门不及格的课程允许重修两次,第一次重修的考核成绩按实得成绩记载,第二次重修的考核成绩合格,只计60分。所有不及格的重修课程的质量积点均按1计。

  3、学生对于已经及格而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可交费重修,每学分20元,重修后的成绩可按所取得的最高分记载,质量积点与成绩分相对应。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四年中未修满学分(即未达毕业学分)者只发结业证书。领取结业证书后两年内回校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修满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如重修后仍未取满学分,作永久性结业处理。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重修,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学生在修业期间,一门必修课没有取得学分者,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一学期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没有取得学分,不能重修,作退学处理;

  2、学生所获得必修课程学分不足修业期间所修必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3、学生在院学习期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4、考试作弊达两次者。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国家外语四级水平测试成绩低于50分者;

  2、修业期间考试作弊一次者;

  3、因成绩原因,修业年限超过该专业学制年限者;

  4、修业期间平均学分积点等于或小于1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忻州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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