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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04/18 16:27  忻州师范学院招生网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根据《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忻州师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一、贷款对象

  凡我院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能正常完成学业,因经济确实困难不能缴纳学费和支付生活费,经院系审核同意后,可通过我院向工商银行忻州分行城建办事处申请贷款。

  二、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毕业后四年,学生可根据自身年级、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整年。

  2、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

人民银行现行贷款利率。

  3、省财政对助学贷款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贷款利息的50%由省财政贴息负担,剩余50%由学生本人负担。

  三、贷款种类

  1、学费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我院本年级、本专业的学费收取标准。

  2、生活费贷款:学生生活费最高金额为每生每年壹仟伍佰元整。

  四、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学院成立学生助学贷款管理领导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处处长、计财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系党支部书记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作为领导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职责是:

  1、向经办银行和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集中推荐贷款学生,并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2、审核、确认贷款学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3、召集贷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4、将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

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并协助经办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5、建立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

  各系成立学生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完成院学生贷款管理领导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见证人及其职责

  助学贷款必须有贷款见证人,见证人是指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原则上是学生所在系的领导、政治辅导员、年级主任或学生家长,见证人不必为贷款人提供担保。见证人主要职责是:

  1、协助学生处、经办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如学生家庭主要成员职业、收入、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2、向经办银行出具《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

  3、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合同上签章。

  4、督促贷款学生履行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

  5、在贷款学生未清偿贷款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并协助银行提交借款人接收单位出具的《担保协助银行按期催收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由接收单位负责按期催收贷款。

  六、贷款申请、审批程序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一次申请、一次受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经办银行每年集中审批一次。

  1、学生向所在系提出贷款申请,经系学生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申核同意后报学生处。各系所报贷款人数一般控制在本系学生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2、学生处进行贷款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由学生本人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由见证人签署意见,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学生处。

  3、学生处汇总后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省贷款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送经办银行。

  七、贷款的发放

  1、经办银行将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情况交我院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学生办理填写借据、合同等有关手续。

  2、经办银行审批后,编制放款通知书,通知我院学生处。

  3、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我院账户,生活费贷款由银行每月十日前按月划入学生的活期储蓄账户(二月份、八月份停发)。

  4、学生若中途要求停止贷款,通过学生处向银行申请中止发放。特殊情况需追加的,可另行申请追加手续及担保手续。

  八、贷款本息回收

  1、学生毕业时未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在毕业前要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根据银行要求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2、学生已明确离校后去向,应向银行提交其接收单位出具的《担保协助银行按期催收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由接收单位负责按期催收贷款。

  3、如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或不提交承诺书,学院将不给予办理毕业手续。

  4、贷款归还采取还本付息方式,可

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具体方式写入合同。

  5、借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按规定计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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