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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民族大学(筹)2006年招生章程

http://www.sina.com.cn 2006/04/21 18:45  北方民族大学

  北方民族大学(筹)2006年招生章程

  (原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北方民族大学(筹)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方民族大学(筹),原西北第二民族学院,直属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学校坐落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普通本科、预科、硕士、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层次专业人才。普通本科学制为四年。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和预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北方民族大学(筹)设立由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北方民族大学(筹)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原则: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调档比例:我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外语要求:我校各专业只录取英语语种考生,英语、日语专业须加试口试。

  第十二条 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无级差,第一志愿优先。

  第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降分进档。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分数优先。按考生进档的先后批次,分别按原始总分排序,依据考生志愿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安排专业;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高分的考生;进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占招生总数的65%左右。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通过我校的艺术专业考试(统一组织专业考试的省、区并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也须通过我校的艺术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证按招生计划的3至5倍发放。调档排序方案为:以各省级招生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课的最低控制线为我校文化课的最低录取线。文化课上线后,根据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报考我校第一志愿的考生信息,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音乐表演专业器乐类考虑乐器种类)。

  第四章 收 费

  第十七条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各专业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每人每年500—1200元。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公布:考生可通过当地招生信息网查询
录取情况
,被录取考生由学校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学历证书种类:毕业证 学位证。

  第二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北方民族大学 。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街204号

  北方民族大学(筹)招生办

  

邮政编码:750021

  联系电话:(0951)2066992 2066335

  传真:(0951)2066992

  网址:202.201.1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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