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浪考试 > 高考 > 正文

闽江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方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04/27 20:12  闽江学院招生网

  闽江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鼓励我院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独立核算德办学单位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由相应办学单位另行制定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条 奖学金设定类别及适用对象

  1、 综合奖学金:适用非师范专业学生。

  2、 专业奖学金:适用师范专业学生。

  3、 单项奖学金:奖励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4、 其他奖学金(指个儿或单位在闽江学院设立的奖学金):按设立者的要求评定,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规校纪。

  2、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3、 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爱劳动;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第五条 奖学金额度和比例:

  1、 综合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等奖学金,一次性奖励1500元;二等奖学金,一次性奖励1000元;三等奖学金,一次性奖励500元。各等级享受面分别为各专业同年级学生数的3%、6%、12%。

  2、 师范生除普遍享受国家规定的每月80元的普通奖学金外,享受以下专业奖学金,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分别为:一等奖学金,一次性奖励700元;二等奖学金,一次性奖励500元。各等级享受面分别为各专业同年级学生数的3%、6%。

  3、 单项奖,根据事迹一次性奖励100-300元不等。单项奖总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学生数的5%以内.

  第六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等奖学金:学生学年综合考评中的德育、智育成绩名次原则上应列本专业同年级前6%,体育成绩达75分以上;符合条件的,以智育成绩先后排序(下同)。

  二等奖学金:学生学年综合考评中的德育、智育成绩名次原则上均应列本专业同年级前18%,体育成绩达70分以上。

  三等奖学金:学生学年综合考评中的德育、智育成绩名次原则上均应列本专业同年级前40%,体育成绩达65分以上。

  第七条 专业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等奖学金:学生学年综合考评中的德育、智育成绩名次原则上均应列本专业同年级前10%,体育成绩达75分以上。

  二等奖学金:学生学年综合考评中的德育、智育成绩名次原则上均应列本专业同年级前20%,体育成绩达70分以上。

  第八条 单项奖奖项及申报条件

  1、 科技制作奖:本学年(下同)获得院级以上(含本级,下同)科技制作比赛前3名,获得专利。

  2、 专业论文创作奖:院级以上专业论文创作比赛前3名;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3、 学科竞赛优秀奖: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前6名,省级前3名。

  4、 文艺活动优秀奖:院级以上各类文娱比赛获得前2名或为学院争得荣誉。

  5、 体育优胜奖:获得省级以上运动会前5名。

  6、 社会实践奖: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积极、勇于探索,活动省级以上表彰或在社会调查中取得明显效果和有价值的调查报告。

  7、 见义勇为奖:为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以及他人人身安全而作出贡献或经院、公安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的学生。

  8、 其他有突出贡献或有优秀事迹者。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年9月份根据上学年学生综合考评成绩进行评定,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综合考评后评定。

  第十条 评定程序

  1、 综合奖学金、专业奖学金评定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系根据学生综合考评成绩,由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享受奖学金的等级和名单,公布三日并经系主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送学生处;学生处经复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予以表彰。

  2、 单项奖评定程序:由个人申报或班级推荐,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系辅导员、系领导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学生处;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后,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院内外奖学金学生同一年内可兼得。

  第十二条 获奖学金学生必须填写好《闽江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表》或《闽江学院学生单项奖评定表》,有关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除按规定一次性获取奖学金外,学院给予荣誉称号,发给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凡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本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

  1、 本学年受党纪、团纪、行政处分者。

  2、 本学年考试考查科目有不及格者。

  第十六条 各系可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02年12月12日第10次院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现。

  更多高考信息请访问:新浪高考频道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教育频道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33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北京网通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