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规定高校学费不允许跨学年预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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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05/24 10:21 山西晚报 | |||||||||
我省紧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同时要求今秋开学前,各高校都要配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本报5月23日讯(记者程洁)高校学费必须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能跨学年预收;高校收费项目未经公示,不得收费;服务性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今日,省教育厅对我省高校收费行为进行紧急规范,并要求今秋开学前,我省各高校都要配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高校每年要从学费收入中按10%的比例提取经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
省教育厅明确表示,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项,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必须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能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学费、住宿费、考试费收费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性收费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但不能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购买,不能强行统一配备。 此外,高校必须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高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我省高校收费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高校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相关新闻 我省公布三大收费项目收取对象 本报5月23日讯(记者程洁)今日,省教育厅对我省高校收取学费、考试费、住宿费的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 学费:高校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自费来我省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收取学费。 考试费: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专升本考试,保送生测试,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来我省留学生申请、注册和考试等招生入学报名考试(含笔试、复试或面试),可以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 住宿费: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可以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借招生之名乱收费主要负责人停职 本报5月23日讯(记者程洁)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今日,记者从省教育厅了解到,我省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已经确定了今年高校招生的四项重点治理内容,以保障高校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高校如果出现与招生录取挂钩乱收费行为,主要负责人将被停职。 省教育厅负责人表示,我省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已将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严厉打击非法中介诈骗活动、有效遏止违规招生、防范和综合治理“高考移民”问题列为重点治理高校招生的内容。在招生工作开始前,相关人员都要接受责任、法律和廉洁方面的培训和教育,抵制社会不正之风的干扰和侵蚀,杜绝有关工作人员参与、组织、纵容考试舞弊和录取违规等恶劣行为的发生。 对与招生录取挂钩乱收费的高校,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将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先停职检查,随后进行处理;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非法招生中介活动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依法做出严肃处理;对发生的重大违规招生案件,严肃查处后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更多高考信息请访问:新浪高考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