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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课堂: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八个模型分析

http://www.sina.com.cn 2006/06/22 17:10  法制日报

  隋彭生

  第一组成立即生效的合同(常态)

  1.甲(出卖人)、乙(买受人)在2005年3月1日订立了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4月1日交付,6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请问上述三个时间的意义。

    (1)《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八条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发生转移。”依据以上规定,甲、乙之间的合同于2005年3月1日成立并生效。在签订合同之后,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当事人便享有了债权,比如,在过户前出卖人有价金请求权,由此还可产生违约金请求权;买受人有请求交付占有、提供过户手续的债权,由此还可以产生违约金请求权。(2)4月1日交付,风险发生转移;6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发生转移。

  2.甲(转让人)、乙(受让人)在2005年3月1日订立了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书面合同,4月1日办理登记手续。请分析上述二个时间的意义。

  ——《专利法》第十条第3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技术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第1款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专利申请权转让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4月1日登记之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可能发生解除的情况。这说明合同已经在3月1日生效了,否则解除就说不通了。4月1日的登记,只是产权(无形财产权)转移的手续和标志,而不是合同成立生效的手续和标志。专利权转让也是如此。本案与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类似。

  第二组成立与生效相分离的合同(变态)

  3.张三(贷款人)、李四(借款人)在2005年3月1日就借款2万元达成了协议,4月1日交付1.5万元。请问上述二个时间的意义。

  ——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3月1日成立了2万元的借款合同,4月1日生效了1.5万元的借款合同。

  4.甲(出卖人)、乙(买受人)在2005年3月1日订立一头牛的试用买卖合同,同日交付,双方约定试用期3月7日止。在3月2日,乙尚未决定是否购买,甲又与丙订立了该牛的买卖合同,丙知情,表示等待乙的决策。乙在3月6日表示拒绝购买。请分析甲、丙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甲与丙的买卖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005年3月1日合同成立,3月6日合同生效。若丙不知情,则甲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等待乙是否行使购买权(简单形成权)。

  5.甲(债权人、抵押权人)、乙(抵押人)在2005年3月1日订立了就一套房屋抵押的书面合同,4月1日登记,请分析上述二个时间的意义。

  ——依据《担保法》第41条、42条的规定,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于3月1日成立,4月1日生效。若将案例中的抵押物改为私人所有的一只手表,则依据《担保法》第43条,抵押合同于登记前的3月1日成立并生效。

  6.甲、乙在2005年3月1日订立了书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4月1日批准,4月15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请分析上述三个时间的意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据此。3月1日为甲、乙合同成立时间、4月1日为合同生效时间,4月15日为合营企业获得法人资格时间。

  第三组一物双卖与合同成立的关系(嗣后与自始履行不能)

  7.甲向乙在2005年3月1日发出出卖一匹非凡骏马(特定物)的要约,要求乙在4月1日前送达承诺。乙在3月28日送达承诺。但甲一物双约,在3月2日又向丙发出要约,丙的承诺在3月27日送达。在4月2日,甲向丙方交付标的物。

  ——在乙、丙两个承诺到达后,甲就一个特定物,处于任意清偿的地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两个合同均成立、生效。

  请注意,两个合同都成立、有效,必须在最后一个承诺到达时,标的物尚未交付,两个买受人均有可能获得标的物。两个合同都有效,反映了债的相容性。甲对乙应当承担嗣后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8.甲向乙在2005年3月1日发出出卖一匹非凡骏马(特定物)的要约,要求乙在4月1日前送达承诺。乙在3月28日送达承诺。但甲一物双约,在3月2日又向丙发出要约,丙的承诺在3月20日送达。在3月22日,甲向丙方交付了标的物。

  ——甲、乙的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法律不能)而不能成立。甲对乙应当承担缔约责任。缔约责任是过错责任。甲的过错在于用行为事实上撤销了一个不得撤销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甲对乙规定了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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