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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素质缺陷看法学教育

http://www.sina.com.cn 2006/07/21 10:54  法制日报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周志荣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态势。每年有数以万计的法学毕业生走出校门,加入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行列中来。他们在许多岗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法制建设的生力军。然而,随着一批批法学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经过实践的检验,他们自身在素质上也暴露出许多缺陷,从而凸显了我
国法学教育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需要认真加以改进,不断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学人才。

  法学毕业生的素质缺陷

  1.实践能力差。学生的实践能力存在很多问题,培养的人才与实际需要有很大的差距。社会上普遍反映法学毕业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他们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而对案件的具体情形缺乏全面的分析,应对突发事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欠缺。据司法部门反映,学生毕业到法律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

  2.素质参差不齐。法学毕业生之间的素质差异很大,这种差异表现在很多方面:首先,不同高校毕业生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其次,不同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

  3.缺乏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规范原则和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人最核心的素养,是一个合格法律人所必不可缺的基本功。在司法过程中,只有依照严格的法律思维,才能排除个人偏见,避免随意性,才能形成并推导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然而,相当一部分法学毕业生还不具备这一能力,思维方式还停留在“常人”的思维上,没有真正实现从“普通人”向法律职业人的转变。

  4.职业伦理观念不强。法律职业体现着对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基本价值理念的追求,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理性与宽容的精神、刚正与廉洁的品格,形成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社会的高尚情怀。不至于因精通法律而危害社会,或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可是我国大多数的法学毕业生却不具备较强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念,他们仅仅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却缺乏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

  5.知识结构不合理。法学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既与自然科学有着内在的联系,如物证学、法医学等,也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的关系也十分密切。这就要求法学专业学生不仅要学习专业知识,而且应学习一些自然科学知识、人文知识和其他社会科学知识。这些学科的知识,既是法学专业本身的需要,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将来工作的需要。而我国的法学学生一般是高中毕业后即升入大学学习法律,除了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外,很少涉及其余学科的知识。

  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造成法学毕业生素质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从这些缺陷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学教育状况也是存在很多问题的,体现在以下方面:

  1.扩招导致了法学教育质量的整体性下降。据有关资料统计,上个世纪80年代初,全国只有两所大学设有法学院(系)。1992年全国也只有63所大学设有法学院(系),到1995年增加到140所,到2002年底,全国已有330多所普通高等院校设置了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目前,据教育部有关部门的权威统计,设置了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已达620多所,是1992年的近10倍。但是量的增多并不能说明法学教育的发展是科学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主要是体现为:一是相当多的不具备培养法律人才的教育机构甚至非教育行业都纷纷搞起了法律院(系)。如一些工科、林业、农业等类性质的高校,还有近年来的民办高校。它们本身法学教育基础设施不完善,法律教学和研究人才匮乏。二是生源参差不齐,导致了法学文凭持有者实际水平的参差不齐和教育质量的整体性下降。而且,一些学校、单位办学中商业化的倾向明显,有的纯粹以赚钱为目的,损害了法学教育的声誉。

  2.法学教育与实践严重脱节。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采用的教学方法,是传统的课堂讲授法。这种方法的长处是能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能在较短时间内领会法律思想和内容要领;不足之处是学生缺乏主动性,易出现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由于传统模式的影响,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无法形成独立思考和思辨的能力。法律院校在课程上,几乎没有类似于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基于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虽然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但是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以及受就业压力的影响,实习制度成为一种形式。许多实务部门也因工作的压力和学生工作能力的缺乏,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即使接受也疏于督导。这样一来,学生实践活动形同虚设,走上工作岗位后,他们很难较快适应工作。

  3.教育理念落后。目前我国关于法学教育的思想很大程度上还属于应试教育范畴,忽视学生个人特长、能力、创新思维等综合素质的发展,是一种畸形的教育模式。在这种教育理念影响下,法学教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

  4.教育内容不科学。目前在教育内容上存在问题表现在:一是基础理论重视不够。据了解,近年来,部分法学院校对课程进行调整,如压缩法理学、法史学等基础理论课程的门数、学时量,增开民商法等实用性课程。甚至出现了国家颁布一部法律,就开设一门相应课程的法学教育紧随立法指挥棒的状况。二是忽视相关学科知识的教育。很多法学院校不重视学生的文史哲教育,甚至不开设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政治学、经济学、

证券、保险、法律实务等选修课程,没有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

  完善我国法学教育的思路

  针对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完善,以培养出素质全面发展的法学人才,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的需要。

  1.理顺办学体制,加强教育管理。办学体制混乱是导致当前我国法学毕业生素质参差不齐的重要原因。

  因此我国要严格审查法学教育的办学主体资格,严格规定办学主体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并且要建立法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对现有法学教育办学主体的资格、条件逐一进行审查和整顿,对师资水平、课程设置、图书资料、教学设备提出具体要求。对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法学院可以撤销其资格。从而使法学教育规范化、正规化,以保证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

  从其他法治发达国家经验来看,法学教育一般应以基础知识、基本能力和综合素质为主的法律学科教育,以职业岗位技能训练为主的非学历的法律职业培训和以新知识、新技能补充和更新为目的继续教育等几个环节构成。我国的法学教育一般只是以传授基础知识为主的法律学科教育,还缺乏法律职业训练和以新知识、新技能补充和更新为目的继续教育。为此,国家应该加强这种继续教育环节,定期选拔有一定工作期限的法律工作者到法律院校集中一段时期专门研讨法学前沿问题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实际问题,法律院校则针对不同对象设置相应课程并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这将大大丰富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模式,在较短时期内造就一大批高级复合型法律人才,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

  2.创新教育理念,加强素质教育。以往中国法学教育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的培养重视不够,影响了人才培养的质量。面对新的形势,法学教育应树立素质教育的培养理念,把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融合在一起,构建培养中国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模式。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根据法律职业的特点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可以把法律人才素质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宽厚的基础知识。一个法律人不仅应当通晓法律,而且还必须具有广泛的文化知识,应当认真地学习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知识。第二,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工作的特质在于用法律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够从法律人的角度观察和分析问题。第三,娴熟的法律运用能力。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法律纠纷、法律问题的能力,它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程序、证据运用、法庭辩论、法律文书制作等。第四,较高的法律研究能力。法律是高度抽象的规则体系,而现实生活是千变万化、不断发展的,法律人必须在静态的法律与动态的现实之间进行权衡,寻找规则与个案的联系点。这需要具备一定的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研究能力。第五,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法律职业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任,法律人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神圣的职业要求廉洁、刚正、正义的品格。

  3.完善课程体系,改进教育手段。正如博登海默所说:“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法律工作者就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这就需要在法学教育中设置完整的知识体系。首先,设置完整的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体系。法学教育必须在专业课程之外设置配套的人文和自然基础课程,给学生以法律职业需要的复合知识结构。其次,推行均衡的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计划。当前法学教育应适当增加实务性法律课程,教学内容结合审判实践中的案例,以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法官判案的过程和司法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为主,指导学生们将所学法学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除了教学内容的调整外,教学方法的创新对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尤为重要。通过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问答式教学和辩论式教学,锻炼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法律推理能力;通过观摩案件的公开审理可以帮助学生树立高尚的法律信仰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理念;通过模拟法庭,使学生的操作能力、逻辑能力和应变能力得到磨练。

  4.加强理念教育,培养职业道德。法律教育的培养对象主要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人,他们的职责是维护正义、主持公道。因此,法律教育的内容除一般的或专业的教育外,应特别注意他们的道德素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培养。因此,法学教育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即法学教育应与人文教育联系起来,尤其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在使学生对法学学科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还必须促使学生将法律的他律转变成道德的自律进而使自律转化成一种至诚至真的内心需求,即成为一种真正深入到人的内心世界,并融入人的生命,成为其灵魂的一部分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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