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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推进高招“阳光工程” 录取信息全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6/08/11 09:56  天津日报

  从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获悉,本市今年继续大力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制度化进程,继去年率先在全国施行高考高招争议裁决制度之后,今年又制定并实施了关于高校招生考试信息公开的规定,使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更加公开公正,考生和家长了解信息更加方便快捷,取得显著成效。

  信息公开是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重要内容。在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过程中,究竟
什么样的信息必须公开,何时公开,什么样的信息不能公开,必须保密,过去并没有一个科学、合理、权威性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使之制度化、常态化,市有关部门组织法律和招生考试专家,反复研究、制定了关于高校招生考试信息公开的规定,明确了高校招生考试信息公开的总体原则、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形式,从而使高校招生考试信息公开行为有了规范。

  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是信息公开义务人,考生是信息公开权利人,考生可以依据本规定,要求招生委员会或高等学校向其提供有关高校招生考试信息。

  根据规定,高校招考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招生委员会应在考试前向社会公开天津高校招生相关政策、规定和收费标准;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大纲、考生守则和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津招生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计划和统计资料;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考生成绩查询、咨询及争议解决渠道等。在考试后应公开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考生填报和确认志愿办法、申请核分办法及程序;保送生、自主招生及提前单招

录取名单;高等学校统考录取人数及录取分数线;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分专业计划缺额数;考生
录取结果
查询办法、信访咨询及争议解决渠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应公开的与录取有关的高校招生考试信息。高等学校应在考试前向社会公开本校的招生章程、专业测试办法;特殊类型招生的考核办法、录取规则;经测试合格的艺术类、自主招生及提前单招考生资格名单;本校收费标准、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的办法。在考试后要公开本校保送生、自主招生及提前单招录取名单;各专业当年在津统考录取新生人数、录取平均分;本校咨询信访及联系方式等。(记者 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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