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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定义判断--刑法罪名汇总

http://www.sina.com.cn 2006/08/22 11:08  育路网

  121、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是指违反税收征管法规,以各种方式不履行纳税义务,破坏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122、偷税罪(刑法第201条),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补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者是不缴或者少缴已收、已扣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23、抗税罪(刑法第202条),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水生征管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24、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25、骗取

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第1款),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诈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2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27、伪造、?+-?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是指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伪造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28、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是指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故意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2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30、非法制造、?+-?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209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31、非法制造、?+-?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2款),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32、非法?+-?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3款),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33、非法?+-?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4款),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非法?+-?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134、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35、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136、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37、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是指违反专利管理法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138、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39、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140、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从事非法经营贸易或者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强行进行交易,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4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42、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143、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45、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46、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47、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148、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第1款),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149、倒卖车票、船票罪(刑法第227条第2款),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150、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5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15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53、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门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权利直接有关的权力,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等各项权利的行为。

  154、故意杀人罪名(刑法第232条),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55、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是指因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156、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57、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

  158、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159、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160、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第2款),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16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力的行为。

  162、绑架罪(刑法第239条),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63、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6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第2款),是指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

  165、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第2款),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166、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167、 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第244条),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68、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69、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170、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171、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172、 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173、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248条),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74、侮辱罪(刑法第246条),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75、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76、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第249条),是指故意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情节严重的行为。

  177、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刑法第250条),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78、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179、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180、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条),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18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第253条第1款),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182、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18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184、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85、重婚罪(刑法第258条),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8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187、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188、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其法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189、遗弃罪(刑法第261条),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90、拐骗儿童罪(刑法第262条),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本文选自《北京金路公务员的BLOG》,点击查看博客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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