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民办学校收费标准不得擅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08/28 10:27 大江网-信息日报 | |||||||||
25日,南昌市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民办学校收费进行规范,从9月1日起该市从事民办教育机构(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变动都要履行变更手续。 根据规定,各办学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已批准及备案价格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擅自降低收费标准。如果需要降低原已批准或已备案收费标准的,在向社会公示前必须报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否则视为价格违纪行为,物价
更多高考信息请访问:新浪高考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