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讯: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出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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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08/28 16:40 《北京考试报》 | |||||||||
人事部、民政部日前下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以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该规定9月1日起施行。 据悉,国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此次出台的这项规定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
规定中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民政部负责组织专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民政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此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在社会工作职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登记机关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职业水平证书。 另据了解,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记者 刘海燕)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资格考试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