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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研究专家:申论写作是否要照搬对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09/04 09:54  育路网

  自从我研究申论以来,就经常接到各地考生来信询问:申论中第二题和第三题有何区别?这个问题引发我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思考,也使我对这个问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这让我感受到教学相长的益处。如有个学生书面询问:

  “第三题,就给定资料的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0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在这题之中,最后的解决问题是时候
是不是把第二题在叙说出来,填加一些词语就可以了,因第二题就是说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呢?我的分数总是在50多分,不见长,可能有些方面不够好!

  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我看过多种参考资料,鲜有对此进行过论述的。这个问题对考生来说来说相当重要,它可能是确定学生的成绩上不了上得了一个档次的问题,它对学生的作文来说,至少起着15分的作用。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了,就可能多得10分左右。没搞清楚,将第二题的答案搬到第三题的文章里边,很可能少得10分以上。下面我对此进行分析。

  第二题“提出对策(方案)”与第三题“解决问题”的联系在于三点:

  一、从出发点来说,提出对策(方案)和解决问题都是对给定事实中反映的主要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

  二、从过程来说,都讲求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都要求在理论上合乎社会发展规律和事物内有逻辑,在实践中都可以执行。

  三、从结果来说,都是为了使事实由非常态进入常态,都是使事实朝着理想的方向前进。

  其区别也同样有三点:

  一、从职能归口方面来看,二者的出发点有所不一。前者站在组织的角度来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后者是以特定身份出发来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所以,在考试中,第二题的作者身份相对自由,如2001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第二题的要求是“假定你是某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请你就PPA风波所引发的问题提出善后处理意见。”也就是说,考生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职能部门来谈,既可以从主管部门来谈,也可以从协管部门来谈。其主体是宽泛的,只要从公务员的角度出发即顺理成章。

  而在第三题的作文中,对论者的主体身份要求是严格的,经常是以相对具体部门的人员身份来谈问题,所以看问题的立场、角度就有较强的限定性。如2003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第三题“情景之二”就要求从“作为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角度“在当地电视台专题节目中的讲话。”而2004年则要求“你作为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其主体是限定的,必须从特定部门,特别是领导人的角度出发来论述问题。

  二、从要求来看,第二题提出对策“注重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加以文字篇幅简短,理论的可行性常常蕴含在行动的可操作性里,它通过归口的管理职能划分、合理的措施安排、恰当的实施手段等来体现,一般不阐述理论,以务实的方式出现。

  而第三题的论证要求“观点明确,论证有力”则要求既要务虚又要务实,要将理论和事实完美地结合起来,对其所提出的解决方法,都应当有一定的理论支持。

  三、从表现形式来讲,第二题的对策常用“主管部门干什么”、“协管部门一干什么”、“协管部门二干什么”、“协管部门三干什么”、“新闻宣传部门干什么”这种由主到次的方式来排列对策。

  而第三题的论证要求“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等,所以论证过程中更常用先务虚后务实,先理论后实践,先抽象后形象,先主体后客体,先主要后次要等方式来进行。句子顺序和词语顺序严格按照重要到次要的内在规律排列。

  本文选自《北京金路公务员的BLOG》,点击查看博客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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